《联合劳动法》是南斯拉夫联邦在1976年11月25日由联邦议会通过的法规,于同年12月11日生效。该法规基于1950年的《工人委员会法》,总结了20多年的实践经验。

宪法简介

《联合劳动法》  于1976年11月25日由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1976年12月11日生效。该法是在1950年《工人委员会法》基础上,总结20多年的实践制定的。共分6编共671条。

内容要点

(一)基础原则;(二)工人在联合劳动中的社会经济关系;(三)联合劳动自治组织;(四)工人在联合劳动中自治的实现;(五)罚则;(六)附则,包括了经济法、企业法、自治法和劳动法多方面内容。

其要点为:南斯拉夫王国的劳动者都在联合劳动中享有并行使自治权,即对自己劳动组织的管理权和劳动成果的决定权。联合劳动制度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联合劳动通过建立联合劳动组织得以实现。联合劳动组织由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3级组成。其中基层组织是联合劳动的基本形式,是把劳动和资料联合到劳动组织内的基础,是工人的自治共同体,是工人决定有关共同劳动实现的总收入事宜的形式。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工人会,执行机构是工人委员会。有的组织则不设工人委员会而由工人大会直接行使权力,如30人以下的基层组织和部分30人以上70人以下的基层组织。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和劳动组织内也设工人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此外,业务共同体也与联合劳动组织一样,最高权力机关为共同体代表大会。该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实施过程中据新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充性法律条文,如1975年12月24日通过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全部收入的决定和分配法》,1976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联合劳动组织联合成为同业总会和南斯拉夫经济协会的法律》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