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叶派教法是伊斯兰教什叶派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法学理论和实体法学说两方面。这一教法体系大约形成于10世纪之后,比逊尼派教法晚了约200年。什叶派教法因其对教义和教法学说的不同解释,可分为伊斯玛仪派教法、十二伊玛目派教法和栽德派教法等分支。其中,十二伊玛目派教法是最具特色且影响力最大的一支。目前,学术界普遍讨论的什叶派教法主要指的是十二伊玛目派的传统。
历史沿革
什叶派教法起源于布韦希王朝(945-1055),并在伊朗萨非王朝(1502-1722)和卡加尔王朝(1779-1924)期间得到发展和完善。该教法的形成与发展与什叶派伊玛目教义和什叶派圣训的形成密切相关。在法学理论基础上,什叶派教法也承认《伊斯兰教圣经》、圣训、公议(即伊智玛尔)和理性(即阿格勒)四项基本原则,但在具体解释上有所不同。例如,在对待《古兰经》教法的态度上,什叶派教法认为它已彻底废除了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部落习惯,任何新立法都不得与其相违背。在对待“圣训”教法时,什叶派教法只认可本派伊玛目传述的“圣训”汇集,如“四大圣训经”或“五大圣训经”,并不承认逊尼派“六大圣训集”的权威。对于公议和理性的运用,什叶派教法认为这是伊玛目和穆智泰希德的特权,他们的裁决被视为安拉意志的表现,对穆斯林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逊尼派不同,什叶派教法学家反对“创制之门关闭说”,并相信每个时代都会出现杰出的穆智泰希德,他们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有权对当代有争议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做出正确决定。
教法理论
什叶派教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内部法学思想的长期斗争。起初占据统治地位的是艾赫巴尔教法学派,即“经训派”,该派强调经典和“圣训”,否定理性在教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到了卡加尔王朝初期,乌苏勒教法学派逐渐取代了艾赫巴尔教法学派的地位。乌苏勒派主张对教法传统持批判性态度,并提出对其进行发展,他们认为什叶派的“四大圣训经”中包含了许多不可靠的“圣训”传说,因此需要通过“去伪存真”的过程来确定可靠的教法来源。乌苏勒派坚持理性是立法的根本依据,并强调当代穆智泰希德的“独立判断”(伊智提哈德)对广大穆斯林具有指导意义。尽管乌苏勒派的教法理论体系仍以《伊斯兰教圣经》、圣训、公议、理性为基础,但理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获取教法知识的方式也从直觉和神秘体验转变为理性的思维判断活动。
法律实体
什叶派教法的法律实体与逊尼派存在显著差异。逊尼派认为,如果经典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则视为合法行为。相比之下,什叶派教法的观点是,除非经典明确允许,否则所有行为均被视为禁止。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什叶派伊玛目拥有部分创制和解释权,还在婚姻家庭和遗产分配等领域表现突出。在婚姻法规方面,什叶派教法只承认“有效婚姻”(萨希赫)和“无效婚姻”(巴提勒),而不承认过渡型的“不正常婚姻”(法希德)。在离婚法规上,什叶派教法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休妻必须由两位证人在场见证,并使用正式且明确的语言,不接受逊尼派基于习俗的各种变体形式。此外,什叶派教法还承认了一种有限期的、临时性的婚姻,称为“穆塔阿”,这是一种为了欢乐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构成了什叶派婚姻法的独特特征之一。在遗产处分方面,什叶派形成了独特的继承制度。与逊尼派继承法相比,什叶派继承法仅以《伊斯兰教圣经》的规定为基础,以亡者的配偶为中心,将所有继承人分为三个等级,并按照继承顺序分配各自的份额,不承认父系男性至亲的优先权。这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护以父母、子女为核心的三代直系血亲的利益,更适合现代核心家庭的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伊斯兰国家在修订继承法时,常会参考什叶派的继承制度。
参考资料
伊斯兰宗教知识.原创力文档.2024-11-18
什叶派伊斯兰教在伊朗的历史演变.伊朗研究中心.2024-11-18
逊尼教派和什叶教派有什么区别?搞不清楚很容易闹出笑话的!.网易.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