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共同发布,是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行业标准。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于次年转发。但由于该标准存在残疾项目划分宽泛、给付范围不足、部分条目操作性欠佳等问题,逐渐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于是中保协从2008年开始研究修订工作。2012年初,在保监会指导下,集合业内专家成立专题项目组制定人身保险残疾评定行业新标准,于2013年形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全行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
新标准的制定遵循科学性、兼容性和严谨性原则,旨在扩大残疾项目的覆盖范围和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它借鉴了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引入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ICF)。与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合作,采用基于ICF的理论架构对残情条目进行分类和分级。新标准扩大了人身保险残疾的覆盖范围,共涵盖8大门类;新增了20余种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残疾状态条目,并将烧伤等皮肤残疾纳入保障范围。 在条目描述方面,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的描述。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扩展至10个伤残等级共281项伤残条目,新增了100余项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轻度伤残保障。
作为商业保险领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和推广,是国内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改革和创新,对国内意外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术语和定义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标准内容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意识功能障碍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障碍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听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泌尿和生殖系统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
参考资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要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