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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分肥

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中,限制资本主义剥削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的一种方式。1956年资本主义企业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以前,资本主义企业每年的利润,按国家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资方股息红利四个方面分配。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股份比例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利于增加工人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主义改造带来的社会冲击。但资本家的利润仍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四马分肥”无法解决公私、劳资等方面的矛盾。1956年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四马分肥”逐渐被“定息”制度所替代。

实施背景

1952年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恢复,中共中央开始讨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3年6月,中共中央正式讨论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共中央决定以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也被概括为“利用、限制、改造”。这一政策实质上就是对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家的一种“赎买”政策,而国家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赎买”分为“四马分肥”和“定息”两个阶段,1956年全行业公司合营之前采取的主要就是“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

具体内容

“四马分肥”中的“肥”指的是企业年终的盈余利润,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指出:公司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企业利润要在国家、企业、职工和股东四方之间进行分配。而所谓“四马”指的则是所得税、企业公积金、福利费(企业奖励金)和资方股息红利,企业利润即按照这“四马”来分。其中所得税是工商业者按照国家法定税率缴纳给国家的税款,归国家所有;企业公积金则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生产,归企业所有;福利费是指将一部分利润用于举办工人集体福利和奖励先进职工,其所有权归企业中的职工组织;资方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高级管理层的酬金则属私股股东所有。至于分配比例,1953年毛泽东经过调研后指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所得税占34.5%,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和红利占20.5%。但由于各地区、各企业情况不同,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发展而有所不同,总体上资本家所得利润不超过企业利润的四分之一。在分配顺序上,企业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剩余利润再由其他三方(即企业公积金、福利费和资方股息红利)合理分配。

评价

“四马分肥”是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方式,其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赎买政策,即国家采用“四马分肥”这种企业利润分配方式,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赎买。通过这一措施,资本家从企业盈余中所得到的利润被限制在了一定比例范围内,从而有利于激发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此外,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改造时,采用的则是国家购买私人企业或直接剥夺股东(资方)资产,相对而言,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直接没收资本家的企业,同时也保证资本家有利可图,这既有利于国家利用私人资本扩大生产,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培养企业技术人员,同时也获得了股东(资方)的普遍认可,减少了社会主义改造带来的社会冲击。最后,随着企业的发展,资本家所获股息红利在企业利润权重中总体呈逐步下降趋势,而他们在企业中的薪资则逐步提高,资产阶级也逐渐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然而,“四马分肥”利润分配模式是建立在私营企业基础之上的,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这种分配模式难以解决公私、劳资矛盾,1956年其逐渐被“定息”制度所取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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