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豁免(英文:tax exemption)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免征进口关税、关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但通常不适用于间接税。

195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颁布,明确了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税种类型及适用原则。1970年代,中国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项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第5条、第16条和第20条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类别、适用税种及执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对外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税收豁免政策,主要包括对使(领)馆不动产、车辆、公务用品等免征契税、车船税、关税及增值税等,以及对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在自用物品、车辆、房产和个人所得等方面的相应免税待遇。

含义

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免征进口关税、关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但通常不适用于间接税。

主要内容

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中对外交税收豁免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使(领)馆馆舍的税收豁免:

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桨轮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

对外交人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上述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豁免范围

税收豁免的范围,一般限于进出口关税、关税附加及直接税。

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效)和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规定,豁免范围包括:

不在豁免范围

不在豁免范围内的包括:

历史沿革

195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颁布,明确了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税种类型及适用原则。

1970年代,中国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项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第5条、第16条和第20条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类别、适用税种及执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