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客观表现是行为人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男性,也可能是女性。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明知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1997年,猥亵儿童罪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成为单一罪名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增加“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并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予以单独规定,增加了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形,并取消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犯猥亵儿童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孩和女孩)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进一步分解为几个不同的罪名,包括强制猥亵妇女、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自此该罪正式入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仅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两种情况加重处罚已不能适应当前惩治、遏制猥亵犯罪的需要,实践中发生的如教师多次猥亵学生案件,其严重后果仅按第1款规定的5年以下刑罚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情节恶劣猥亵犯罪的惩治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针对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发生的猥亵他人的实际情况,对刑法第237条做了修改完善,在原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处罚的规定。相应的猥亵儿童具有上述情节的,也应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体现出刑法对儿童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随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特别是某些社会公众人物以身试去,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同时猥亵儿童案件情形、行为手段与过去有所不同,但由于实践中对本条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缺乏统一认识和实施细则,按这一加重情节处理的情况较少,导致一些案件中处刑较轻,不能体现罪责删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37条第3款作了修改,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规定,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惩处力度。
构成要件
客体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客观方面
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不要求以暴力、胁迫等为手段,儿童的同意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此外,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是行为人利用儿童自身行为实施猥亵的间接正犯,符合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
主体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均符合主体要件要求。
主观方面
猥亵儿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且要求明知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量刑处罚
犯猥亵儿童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司法认定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行为的区别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奸淫的行为。所以,如果出于奸淫的目的而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的,成立强奸罪(可能是未遂)而不再定猥亵儿童罪。但如果并非出于奸淫目的而对不满14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的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男童的,则成立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实施了猥亵行为,不同点在于:一是强制性要求不同。猥亵儿童不要求强制性,强制猥亵要求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性是题中之义。二是行为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人。强制猥亵行为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人和女人。三是处罚基准点不同。因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均是对幼儿身心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均予以从重处罚。
通过网络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常见的猥亵儿童行为均是行为人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独,那么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能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就涉及客观方面的认定。关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1)直接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2)让儿童对行为人或者他人实施猥亵行为;(3)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等。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但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儿童间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处于同个可接触空间内。例如,在同一空间(比如在某一房间内)让儿童对他人实施摸弄生殖器等猥亵行为,或者让儿童自行实施手淫等猥亵行为,即行为人与被害儿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据此,行为人通过网络(如QQ、视频、微信等)这种能大大拉近彼此间时空距离的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因其采取的亦是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下流淫秽方法(即借助被害儿童的手实施该淫秽行为)。也就是说,猥亵儿童行为亦可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相关法规
中国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节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日期:2023年6月1日)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际
美国
《梅根法案》: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
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与幼童发生性关系,量刑-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韩国
儿童性犯罪最高判刑50年。同时公开犯罪者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通过。
日本
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必须受处罚。
波兰
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发案态势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虽呈现上升趋势,但增幅趋于平缓。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提起公诉的猥亵儿童案件占侵害未成年案件的12.8%,比例较大。从被害对象来看,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受侵害的问题突出,性侵案件在一些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比例更高。部分地方的性侵案件,7成以上的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的儿童。从犯罪主体来看,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至80%的案件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有三成的未成年人是通过网络结识不法分子进而被性侵,截至2022年已经出现了利用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
相关案件
案例1
2020年,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探探”软件结识被害人小沈,在闲聊中,王某不断打听小沈的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等,并要求小沈做他的女朋友。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小沈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为满足性刺激,通过聊天软件唆使小沈自拍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供其观看,小沈便自拍多张胸部照片发送给被告人王某。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唆使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能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郑某某、谢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为好友,后虚构身份以谈恋爱、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诱骗9名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与其交往。2022年7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陈某某未在线下与谢某某见面,只是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聊视频,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仅以“郑某某被强奸”立案侦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泰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引诱和逼迫谢某某拍摄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审查逮捕阶段,长泰区检察院针对网络性侵案件多为系列案件、往往有多名被害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机关从陈某某的2个微信账号、3个QQ账号中存储的200余万条数据中梳理排查出大量淫秽信息和不雅照片、视频等,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有强奸、猥亵7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10起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一直辩解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被害人网络平台的身份简介等信息,梳理双方见面时的合照、聊天记录、作业本照片等证据,综合认定陈某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022年12月1日,长泰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2月24日,长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3
2025年2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18日,郑某某(男,58岁)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海口挑选演员期间,以指导舞蹈动作为由,对参加排练的女性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接报警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于1月17日将郑某某抓获。截至2025年2月20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因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请社会各界共同守护未成年隐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满14周岁儿童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犯罪!.微信公众号.2025-02-21
董事长猥亵女童案: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法律区分.澎湃新闻.2025-03-13
猥亵儿童怎么处罚.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2-24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儿童防性侵(二).澎湃新闻.2025-02-21
猥亵儿童罪,你知道多少?.微信公众平台.2025-03-1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02-21
王某猥亵儿童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2-21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男子强奸猥亵多名未成年人获刑15年.百家号.2025-02-21
导演郑某峰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 合作过的演员称其以删戏换角要挟,还拖欠工资.百家号.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