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垂钓协会是由从事休闲渔业、垂钓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垂钓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休闲垂钓协会于2011年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国休闲垂钓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协会筹备组的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休闲垂钓协会章程》、《中国休闲垂钓协会会费标准》和《中国休闲垂钓协会工作规划》;选举产生了以农业部原副部长齐景发同志为会长的第一届理事会。
主要职能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休闲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休闲渔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休闲渔业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开展各类休闲垂钓活动,促进休闲渔村、渔港建设;打造休闲渔业品牌,组织专家开展垂钓基地、休闲渔业示范乡(村)的评选,制订钓具产业有关标准;宣传垂钓与渔文化,办好休闲垂钓杂志和网站,组织举办钓技交流,钓具展览等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国际性的垂钓活动;发挥产业整体优势,协调指导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休闲垂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Recreational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与休闲渔业、垂钓产业有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单位、民间组织和喜爱休闲垂钓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休闲渔业,丰富渔业经济,发展我国休闲垂钓事业及相关产业,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我国休闲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休闲渔业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本产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提出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举办休闲垂钓、展览会、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收集和发布休闲渔业产业动态及相关信息,建立行业网站,办好期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或参加国际性垂钓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
(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七)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产业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重要财务收支进行监管;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对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3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