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纸币和硬币的发行、流通、销毁、反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建立的一整套监督执行机制。它涵盖了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流通中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形象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多个方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总则

为了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具体实施现金管理,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现金管理和监督

开户单位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如职工工资、津贴等。对于超出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等支付能力,开户单位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优惠待遇,也不得拒绝接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确保开户单位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若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将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等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开户单位若有违规行为,开户银行可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其贷款或现金支付。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附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人民币内容

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计划管理。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发行基金与现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供发行的准备基金,是未发行的货币;现金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流通的现实货币。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有现金收入的社会各经济主体。发行基金是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而发生运动,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现金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伴随着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而流通的。

流通中人民币的管理

1. 残损人民币的回收与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流通影响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市场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于识别货币的真伪,所以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和销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2. 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凭证。尽管代币票券不是假人民币,但代币票券的发行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有力地维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社会信誉。

3. 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人民币出入境经历了由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境,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从1954年起,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币出入境限额逐步扩大。从1993年3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分行或中心支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4. 钱币市场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的钱币收藏活动方兴未艾,各地陆续出现和建立了经营钱币的市场。但是,随着集币热的升温,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人以盈利为目的,高价炒买炒卖某些面额、种类的人民币,危害很大。它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严肃性,破坏了我国货币发行的高度集中统一,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

人民币形象管理

人民币形象管理主要是采取一些积极的宣传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导公民爱护人民币。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爱护人民币,对保持人民币的整洁、便利流通、防假和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1)故意毁损人民币;(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反假人民币管理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变造的人民币。假人民币的流通,损害了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和良好信誉,妨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近些年来的反假货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已纳入法治轨道。这项工作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持续地进行下去。

参考资料

人民币管理.有道.2024-10-30

人民币管理.有道.2024-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泊头市人民政府.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