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保护本国出口商(债权人)在无法按期收回出口商品全部外汇时的利益。在这种合同中,出口商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保险人则担保债务人的信用。
特征
政策性质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政策性特点,因为其所应对的风险特殊且资金需求较大,难以通过常规统计方法计算风险损失概率,因此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项业务。
鼓励出口的目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和扩大出口。它能确保出口商及其相关的金融机构因出口产生的各种损失能得到及时补偿,从而鼓励和推动出口活动。
非营利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遵循非营利原则,保费相对较低,承保风险较高,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为此,许多国家会直接投资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为其提供财政支持。
费率确定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制定方法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考虑到多种因素如保险人的赔付记录、出口商资信、国际市场发展趋势等,并可能随着新情况的发生而调整。
投保人限定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仅限于本国公民或企业,且投保的业务通常是本国生产的或制造的商品的出口。
基本内容
保险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保险人对这些风险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逾期未付款、违约拒收货物等情况。政治风险则是指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收汇风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行为、汇率变动损失、货物运输保险覆盖的损失等。
保险费和费率厘定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出口商资信、赔付记录、贸易合同条款、出口贸易额等。
赔偿处理
当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索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交相关文件。保险人应在收到损失报告后采取行动防止损失扩大,并在支付赔款后积极追偿。
分类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分为多种形式,具体如下:
- 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适用于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出口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 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针对寄售方式出口商品过程中的损失。
- 出口融资信用保险合同,涉及融资银行在出口融资方面的风险。
- 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适用于D/P或D/A方式出口货物的情况。
- 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适用于一年以上的技术、货物及劳务出口。
参考资料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人人文库.2024-11-05
出口信用保险条款.深蓝保.2024-11-05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分类.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