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金融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秘发〔2018〕50号),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沈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机构简介

2003年3月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沈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辽委〔2001〕5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3〕13号),市政府金融办是负责地方金融工作和协调地方与中省直驻沈金融机构关系的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金融办设4个职能处室,分别为综合处、上市处、银行处、非银行处。

2010年1月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2号),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局级建制。对市政府金融办工作职责进行调整:(1)增加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职责。(2)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监管职责。(3)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4)增加组织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工作职责。依据职责,调整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秘书处(发展创新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融资担保监管处)、金融稳定处。

2016年1月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号),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职责,市政府金融办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秘书处、综合处(发展创新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融资担保监管处)、处置非法集资处。

2018年1月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40号),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市政府金融办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取消的职责:(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加强的职责:(1)推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全市社会经济发展。(2)统筹推进全市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为经济发展薄弱环境和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3)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职责。(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依据职责,市政府金融办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秘书处、综合处(发展创新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融资担保监管处)、处置非法集资处。

依据职责,市金融发展局设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发展计划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金融稳定处、地方金融发展一处、地方金融发展二处、地方金融发展三处。

参考资料

关于我们.沈阳金融.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