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距离(英语:Aesthetic Distance),又称“心理距离”,是指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间的远近关系,包括心理距离和时空距离。心理距离是指两者在心理上的远近关系,涉及知识经验、观念、情感和态度等方面的距离。时空距离是物理学意义上的距离,指两者之间现实的远近关系。两种距离相互渗透影响。瑞士著名美学家、心理学家E·布劳提出,心理距离是审美活动的基本前提,审美个体必须和审美客体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才能欣赏美和创造美。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指超越实际人生,忘掉实用功利,用一种纯客观的态度审视审美客体。距离太近,个体容易考虑审美的功利目的,实用功利压倒审美享受,不能进行真正的审美活动。距离太远,则个体与审美客体失去了联系,无法欣赏到真正的美。审美距离必须适当,才能产生审美活动,获得美感。
布劳的审美距离说
布劳的审美距离说指出,在审美中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使得客观现象无从与现实的自我发生钩搭,因而能使它充分显示其本色。布劳还对“心理距离”提出了“距离的矛盾”、“距离的变化”、“距离的极限”等补充和限制。他强调距离不能太远,也不能太近。太远谓之“超距”(over-distance),它完全排除主体个人的愿望和爱好,使主体与对象毫不相关,因而主体不能发生美感。太近谓之“差距” (under-distance),它又使实用的动机压倒了美感。距离太远或太近,都会使距离消失。这距离的消失点称为“距离极限”。由于距离既因人而异,又因对象的特性而异,所以,“距离极限”同样也是变化的。布劳以心理距离来规定和解释美感现象,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讨论了美感发生的条件。
事物实用
布劳还指出,在日常的经验之中,事物总是向我们显示其实用的方面,我们也不能弃绝自身的欲望,以纯然不计利害的眼光来静观事物的客观特性。透过距离看事物的方式是特殊的观物方式,不使事物与我们的需求相钩搭,在这种情况下事物才单纯地为我们所观赏。由于一般人缺乏保持距离的能力,极容易达到距离的极限而产生失距的现象,所以他们每每不能像艺术家那样,不起利害不起意欲,但以纯粹无杂的审美眼光来观赏对象。
叔本华
阿图尔·叔本华指出,在审美观照之时,人“自失”于对象之中,“人们忘记了他的个体,忘记了他的意志;他仅仅只是作为纯粹的主体,作为客体的镜子而存在,好像仅仅只有对象的存在而没有知觉这对象的人了……这同时即是整个意识完全为一个单一的直观景象所充满,所占据,置身于这一直观中的同时也不再是个体的人了,因为个体的人已自失于这种直观之中了。他已经是认识的主体,纯粹的、无意志的、无痛苦的、无时间的主体”。
距离的矛盾与变化
布劳在其1912年发表的论文《作为一个艺术中之要素与美学原理的“心理距离”》中,进一步阐述了心理距离的概念。他提出了“距离的矛盾”和“距离的变化”,强调审美距离的相对性和动态性。审美距离的存在并不排除观众方面出现某种“对号入座”的现象,即观众在一定程度上与艺术作品产生共鸣,但仍需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
戏剧中的审美距离
在戏剧领域,审美距离指观众不应混淆舞台表演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例如,观众不应该真正去憎恨扮演土匪的演员。德国剧作家贝尔托·布莱希特称这种规则为疏远化,旨在使观众保持批判性的思考,而不是完全沉浸在剧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