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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

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称为首要分子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其次,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

基本概念

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将其他犯罪分子组织在一起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聚众犯罪;“策划”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犯罪确定目标,制定如何实施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等;“指挥”作用,表现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相关法律

刑法分则有关首要分子的法条有: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等。”

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审判结果

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易扬锋、连志仁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偷越国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易扬锋、连志仁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炎兴、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易肖锋等人是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易扬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连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等判处被告人林炎兴等主犯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

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作为重点予以严厉打。刑法规定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为首要分子,明确划出了刑法的打击重点,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有利于同这类犯罪作斗争。

参考资料

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中国人大网.2023-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民政部.2023-11-2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辨析.中国法院网.2023-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1-24

“聚众”但未“斗殴”情形的处理思路.法治日报法学院.2023-11-24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