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是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8号公布的文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15日

通知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全文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系统切换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2016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完成技术准备工作,将于9月1日至3日上线切换,在此期间CPC、EAC、电子申请的批量接口系统将暂停服务。为避免对各项业务事宜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特通知如下: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文件,9月1日至3日到期的中间文件在9月1日之前提交完毕,以免耽误期限。

(二)9月1日至3日受理大厅无法正常打印或寄出受理通知书以及缴费通知书。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15日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5-05-02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国务院.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