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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Crime of Spreading Venereal Disease),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该罪行的相关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把传播性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填补刑法上的空白,达到预防、控制性病蔓延扩散的目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该罪行的法律条文。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仍进行卖淫、嫖娼等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定义

传播性病罪由中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即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性病是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在世界范围传播甚广的一种传染性疾病。它不仅严重危害患病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而且还会殃及他人,遗害子孙后代,降低民族人口素质,败坏社会风尚,破坏社会劳动力,给社会政治、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将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立法历程

在旧中国,性病泛滥,当时的性病患者约有1000万人左右。1950年中国卫生部门对北京市1303名妓女检查,发现了1257人患有各种性病,患病率高达95%。解放后,党和政府一方面封闭妓院,严禁卖淫嫖娼,铲除了性病的主要传染源。另一方面大规模地开展性病防治工作。1964年中国医学界便向世界宣布中国基本上消灭了性病。所以,在1979年制定颁布刑法时,便把刑法第33条中有关传染花柳病的规定删去了。但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伴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性病也随之死灰复燃。据公安部的统计,1982年至1991年7月期间,中国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已达58万多人次。其中,1991年1月至7月,中国城市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6751起。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决定》把传播性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填补刑法上的空白,达到预防、控制性病蔓延扩散的目的。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修订,该《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4年,其为中国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并且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也就是把传播性病罪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卖淫嫖娼。

构成要件

罪状

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对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决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对这种传播性病犯罪罪状的表述有,一种表述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另一种表述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有三种主张: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向不特定的人卖淫、嫖娼,会危害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关于防治传染病的法规和严禁卖淫嫖娼的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性质。三是复杂客体,既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性病患者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根据《决定》第5条的规定,立法者是把本罪的犯罪内容限制在性病患者的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上。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嫖娼者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罪主体

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才构成本罪主体。所以,本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只要符合本罪主体的特殊条件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构成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决定》中未作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负刑事责任。”本罪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本罪犯罪主休的事责任年龄,应为16岁。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又进行卖淫嫖娼。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自己所患的何种性病,只要明确认识到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即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患有性病,但自己确实不知道患病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卖淫嫖娼。这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通过卖淫嫖娼来营利或满足性欲,对本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性病传播、危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则是持的放任态度。

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以上参考资料:

司法解析

“明知”的释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参考资料:

“严重性病”的界定

本罪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男性与女性

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行为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才构成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卖淫是就妇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对此不能绝对化。因为不能排斥男妓与女嫖客的存在。因此,如果患有严重性病的男子卖淫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女子嫖宿,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责任形式为故意

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有引起性病传播危险的行为。但是,刑法并不要求实际上引起了性病传染,即并不要求发生将性病传染于他人的结果,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所以,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传播性病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确实患有性病,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关于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可防可控的传染病,其传播途径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及母婴传播。据统计,近年来经性传播已成为其主要的传播途径,且该病潜伏期长、隐蔽性强,病死率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同时,全社会也应该凝心聚力,目标一致,共同抗击艾滋病,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国家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成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增加脐带血等造血干细胞应用价值。

典型案例

一男子患性病后嫖娼,犯传播性病罪获刑

2010年9月7日晚,江苏滨海警方在该县一乡镇洗浴休闲城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陈某和嫖客马某当场抓获。据马某交待,其与妻子去领取结婚证进行婚检时被检查出患有梅毒。经调查马某的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马某患有梅毒。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嫖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

餐厅服务员王某身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淫

一餐厅服务员王某偶然认识了社会人员李三,李三见王某长相出众对其宣称可以带她赚大钱,王某听后很心动,但得知李三说的赚大钱是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后,考虑到自己曾在疾预中心进行身体检查时检测出HIV-1显阳性,便打算拒绝李三的提议。后来在李三多次的邀请下,禁不起诱惑的王某还是选择加入他们。王某在老城区租住的两个多月里,共从事卖淫活动70余次,且每次交易时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后警方找到嫖娼人员31人,对王某采取拘役。

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却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2023年1月至7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仍先后在漳州市、厦门市翔安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31321元。张某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害人害己,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2024年1月,厦门同安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社会评价

传播性病罪的设立为运用刑罚手段打击传播性病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了罪刑法定。(文献作者王刚 评)

传播性病,害人害己。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仍进行卖淫、嫖娼等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评)

参考资料

..2024-01-18

..2024-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2023-09-08

..2024-01-18

【检察观】你知道什么是传播性病罪吗?.今日头条.2024-01-19

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却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厦门法院判了.今日头条.2024-01-17

【“名楼”说法】第191期 传播性病罪 法条解析.今日头条.2024-01-17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版).中国政府网.2024-01-19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版).中国政府网.2024-01-19

江苏一男子患性病后嫖娼 犯传播性病罪获刑——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