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照”,是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等相关政策进行颁发。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950年3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公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同年7月交通部发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次推出驾驶证是1956年10月,交通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实行汽车驾驶员升等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汽车驾驶员升等制度,开展驾驶员学习考试、记载安全里程等工作。驾驶证诞生至今共迭代了七版,期间,1989年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对驾驶证进行了全国统一。2008年,驾驶证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08)。202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现行机动车驾驶证记载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以及车辆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其中,初次申领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要及时换领新证才能继续使用。如果在这6年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驾驶证;随后,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17日,中法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正式生效。 公安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协议将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历史沿革

第一代

1950年3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公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同年7月交通部发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56年10月,交通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实行汽车驾驶员升等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汽车驾驶员升等制度,开展驾驶员学习考试、记载安全里程等工作。汽车驾驶员分为职业、普通、学习三类,对应将驾驶执照分为职业汽车驾驶员执照、普通汽车驾驶人执照、学习汽车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四类,职业驾驶员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第一代驾驶证记录了佩戴眼镜和补换证情况。驾驶执照上同时盖有主管机关印章和经办机关印章,还有经办机关钢印。驾驶执照载明的行车守则中颇具时代特色,如“不得以不正当方法节省汽油”“推广先进的驾驶法与修理作业,是消灭行车肇事的主要关键”。

第二代

1960年2月11日,交通部发布《机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机动车驾驶证分为职业机动车驾驶员执照、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实习职业机动车驾驶员执照、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共4类。除学习驾驶证外,均为本式,纸质硬皮封面,其中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为浅红底黑字,职业驾驶员执照为红底黑字,非职业驾驶员执照为黄底黑字。学习驾驶证为单页,其他证内页13页,分别为证件基本信息、准驾车辆、审验合格记录、异动记录、违章肇事记录、奖励记录,证件由主管机关和经办机关分别盖章,并加有主管机关钢印。

第三代

1972年3月25日,公安部、交通部发布《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对应持有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员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测试交通规则、机械常识、科目二考试和路考合格后,在学习证上签章转入实习期。

第四代

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后,公安部于1988年12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机密标准,规定从1989年7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的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89年4月1日制定了《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新驾驶证分为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共4类。

第五代

1996年,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将驾驶证分为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共3类。驾驶证有效期6年,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2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1年。学习驾驶证和驾驶证的组成、底纹、颜色没有变化。第五代驾驶证有三个变化:一是实习驾驶证告别历史舞台。二是从1996年9月1日起,驾驶证证号签注身份证件号码。三是增加档案编号的签注。档案编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

第六代

200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并配套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GA482-200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专用塑封套》(GA546-2005),启用第六代驾驶证。2004年5月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公安部颁布有关规定,将以前的A照(大型客车)、B照(大型货车)和C照(小型汽车)3种准驾车型,进一步细分为7种,同时将Q证取消。于是,新的驾照总共分为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A3(城市公交车)、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D(普通三轮摩托车)、E(普通二轮摩托车)、F(轻便摩托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共15个级别。C1可以驾驶轻型以下载货汽车和9人以下载客汽车;C2可以驾驶自动挡的轻型以下载货汽车和自动挡的9人以下载客汽车;C3实际为原四轮农用运输车;C4实际为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七代

2008年,针对驾驶证一致性不好,假证难以快速识别等突出问题,驾驶证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08)。2008版驾驶证在三个方面有大的提升:一是防伪方面,驾驶证使用开窗金属线和荧光纤维专用纸张制作,印章使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统一预印,塑封套使用先进的双通道全息技术。民警执勤执法中,观察开窗金属线、双通道图案变色效果、专用字体特征就能快速识别驾驶证真伪。二是在一致性方面,驾驶证证芯和塑封套全国统一生产发行,驾驶证的颜色沿用苹果绿,底纹变成防伪底纹。三是在唯一性溯源方面,驾驶证上增加了唯一性生产序列标识。

发展现状

2012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同年对驾驶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12)。2016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成为驾驶证件的一类。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202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其中,新举措放宽了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

公安部2021年5月10日举行发布会,发布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我为群众办实事”12项便利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此次发布会上最受关注的亮点,是将试点推行电子机动车驾驶证。同年9月1日,公安部实施驾驶证电子化等4项交管便利措施。2022年1月,C6驾驶证问世,驾照新规中,准驾车型及代号增加了轻型牵引挂车的类别,代号为C6,定义是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C6驾照在4月1日起开始实行。与此同时,《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也在5月1日起实行,其中也明确标注了皮卡可以拥有拖挂资质。

证件样式

现行机动车驾驶证记载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以及车辆管理所签注的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证件分类

现行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C6、D、E、F、M、N、P共17个类别。

参考资料

2004年5月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公安部颁布有关规定,原持有A照的,可换成A1(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年满26周岁)、A2(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当年满24周岁)、A3(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原持有B照的,可换成A2(附加条件同上),以及B2和B1(附加条件均为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原持有C照的,可换成B1(附加条件为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C1和C2

申领流程

申请条件

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卡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得申请条件

参考资料

申请政策依据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七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卡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七)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发证、换证、补证政策依据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相关政策: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卡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分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科目一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

(注: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参考资料

科目三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证件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其中,初次申领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要及时换领新证才能继续使用。如果在这6年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驾驶证;随后,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人虽然可以随时换证,但一旦驾车上路将面临200元罚款。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其中,逾期不足三年的,驾驶人须通过重考并通过科目一考试,才能恢复驾驶资格。在此期间如果驾车上路,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的,驾驶证将被彻底注销,驾驶人再想开车必须重考驾驶证,否则,驾车上路将依照无证驾驶予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有效期满换证手续具体流程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3张白底一寸彩色近照到交管部门授权的一站式医院体检并现场办理换证手续或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取得身体条件证明,然后持上述资料到市车管所、各分所以及各交警支队安监车务大厅办理。需注意,持有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在审验有效期内办理。

计分管理

记分分值

一次记12分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一次记9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一次记3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驾驶卡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连续驾驶卡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一次记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驾驶卡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记分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满分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记分减免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相关事件

​2018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授权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代表澳门特区与公安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 2023年5月16日,《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正式生效。同年9月1日起,广州市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全面启动推行,市民换领驾驶证5分钟便能办结。

2019年6月,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于10月1日起实施,突出安全文明行车、典型违法行为认知等内容的考核,许多考试项目增加时间限制,直接评判为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也增多了,其中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加了时间限制、路口不礼让行人直接判不合格等。

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北京驾驶证期满换证可“容缺办”。对驾驶人暂时无法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交管部门先予办理驾驶证换证,允许驾驶人在疫情结束后补交身体条件证明。这是在前期推行交管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延期办”的基础上,交管部门推出的又一便民举措。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职工张金海建议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逾期未换证者在提供近期体检证明后重新发放证件,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建立短信提醒机制,确保驾驶人及时更换证件。“根据当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逾期三年未换证只能重新申领。对此,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2022年3月,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4月1日起实施。202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推出一批公证便民服务新举措,“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其中包括驾驶证。

互认换领

2021年8月17日,中法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正式生效。 

公安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协议将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的发展变迁.微信公众平台.2024-02-27

ERROR: ACCESS DENIED.中国政府网.2024-02-27

C6驾驶证即将到来 就在4月.今日头条.2022-01-07

准驾车型及代号.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02-27

金山词霸.ICIBA.2024-03-0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4-02-27

驾照期满快去换证, 过期3年自动作废,守法驾车可申领长期驾驶证.新浪网.2024-03-02

8月17日起,中法两国驾驶证实现免试互认换领.新京报.2021-08-16

公安部:内地与澳门签署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界面新闻.2023-02-20

准驾车型细化增多 老驾照换新证变化多.新浪网.2024-02-27

公安部: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取消70周岁年龄上限.澎湃新闻.2020-10-22

试点推行驾驶证电子化、科目二减项......公安部推出12项交管改革新措施_新闻_.央视网.2021-05-10

公安部: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等4项交管便利措施分批推行_法治中国_澎湃新闻-The Paper.澎湃新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1-08-20

C6驾驶证即将到来 就在4月.今日头条.2024-02-27

ERROR: ACCESS DENIED.中国政府网.2024-02-27

​便利!澳门特区将与内地互认驾照.央视网.2024-03-02

内地与澳门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5月16日正式生效.界面新闻.2024-03-02

广州:换领驾驶证 5分钟搞定.人民网.2024-03-02

403 Forbidden.人民网.2024-03-02

疫情防控期间 北京驾驶证期满换证可“容缺办”.新浪财经.2024-03-02

驾照逾期3年未换证需重新考取相关规定能否改进.齐鲁晚报.2024-03-02

403 Forbidden.新华网.2024-03-02

司法部删减116项公证证明材料.微信公众平台.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