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7年3月20日颁布的一项重要行政规章,旨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原则。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包含9章71条内容,涉及建设项目各个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选址和总图布置、"三废"、放射性物质、噪声防治与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至第九条

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内容。

选址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的标准和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的选址原则和注意事项。

防治

治理原则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阐述了工艺设计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减少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法。

废气粉尘

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

针对废气粉尘的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方案。

废水治理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条

详细规定了废水治理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强调了废水的回收利用和达标排放。

废渣治理

第四十二至五十一条

规范了废渣治理的设计和处理方法,提出了废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噪声控制

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

规定了噪声控制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强调了源头控制和合理规划的重要性。

管理

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

明确了新建、扩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环境监测的任务和要求。

设施

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

区分了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同类别,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设计

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

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附则

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

规定了行业规定的制定和备案,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参考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4-11-0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百度文库.2024-11-0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龙门县人民政府.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