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又称“授权立法”,在不同法系中也被称为次级立法或二级立法(英语:secondary legislation,delegated legislation,subordinate legislation;德语:Verordnungsermächtigung)。是指立法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替立法机关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的规章的一种制度。委任立法是缩小立法机关权力,扩大行政机关权力的一种表现,有些国家利用这一方式制定违背或取代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中国有时也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某方面的行政法规,但必须根据试行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且不得与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原则相抵触。
定义
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其立法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给行政机关,使其所制定的规章,效力等同于法律。这种制度的产生源自罗马会议的立法机构,而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则来自14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种行政立法被称为委任立法,而在欧陆法系国家,除了委任命令,还存在执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国务院及其部委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视为委任立法权,是国务院及其部委由宪法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
在香港,最高立法机构为立法会,其可授权政府部门、公营机构订立特定范畴的法例称为“附例”(附属条例)。香港原来还有市政局及香港区域市政局这两个立法机构,它们具有法定的立法权力,可以自制订有关市政卫生、文娱康乐方面的法律;但这些机构在2000年解散后,其立法权力被政府收回。另外,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分,但并没有法定的立法权力,只有在立法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订立法律。例如,《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中便授权各区区议会自行决定该区康乐场所禁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