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有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两种操作模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周边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周边国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民币使用区域。2009年4月起,上海市广东省广州、深圳市珠海市、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布。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2011年8月,河北省山西省等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等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中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仅将有效降低企业在贸易中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也预示着在跨境贸易中人民币从计价货币提升为结算货币,顺应了中国国内外市场、企业的需求,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周边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周边国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民币使用区域。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央行签署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与越南、缅甸的边境贸易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被广泛使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的边贸结算有80%以上使用人民币,人民币在那些国家具有很高的接受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中国港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信用卡开始在这些周边国家和地区出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银行开办的个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银香港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清算职责。

2008年,上海市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市珠海市、东莞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布,规定了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

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省山西省、安徽、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中国。2023年5月16日,满载6.5万吨液化天然气的“马尔文”轮在中国海油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接收站完成接卸,这船货物是中国首单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标志着中国在油气贸易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探索迈出实质性一步。

操作模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两种操作模式。

代理模式

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

清算模式

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涉及银行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它们提供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所有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是专门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境内银行。这些银行必须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严格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

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若要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工作情况报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等。符合要求的银行将获得人民银行开设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专户,从而正式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商业银行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经确认后才能成为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需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事项。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

境外参加银行

境外参加银行是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这些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境外参加银行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中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银行、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东盟地区的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

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是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相关金融管理局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中银香港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等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其中,部分清算银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为境外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银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意义与作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仅将有效降低企业在贸易中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也预示着在跨境贸易中人民币从计价货币提升为结算货币,顺应了中国国内外市场、企业的需求,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能有力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边境贸易、服务贸易及跨境投资领域的有序发展,加速人民币成为国际市场交易、计价及结算货币的进程。此外,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能部分替代外币收支,有助于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减轻国家宏观调控的负担。

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与风险

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企业能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并省去因抵御此类风险而产生的衍生产品交易费用,使成本和收益更加稳定,便于企业清晰展现经营成果。同时,省去汇兑环节不仅节省了两次汇兑的成本,还简化了资金流动过程,缩短了结算周期,从而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拓展中国银行业市场空间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中国银行业国际业务开辟了新市场,中间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这将显著提升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加速国内金融业国际化进程。尽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伴随着一定的成本与风险,如可能对货币政策实施效应、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性及收支统计监测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长远视角来看,其对中国整体利益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是中国的一项关键战略举措。

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跨境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又名双边货币互换,是交易双方使用两种不同的货币,约定稳定的汇率、利率计算方法,设置确定的规模和存续期而进行的资金调换。

实施数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显示,2016年,经常项目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5.23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付金额4.12万亿元,同比下降35.5%;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收付金额1.11万亿元,同比增长31.2%。

2019年,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及占进出口总额比重保持逆势上扬态势。2019年,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为6.04万亿元,同比增长18.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了19.2%,创三年来新高。

2024年,上海市跨境人民币收支总额达到29.8万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十五年间,上海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从起步至10万亿,用了10年;突破20万亿,用了4年;而此次迈近30万亿,仅用了1年。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国外汇网.2025-01-2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外汇网.2025-01-2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中国政府网.2025-01-22

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中国政府网.2025-01-22

首单!以人民币结算.百家号·环球时报.2025-01-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25-01-2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10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2025-01-22

历史性突破,上海2024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近30万亿元.百家号·第一财经.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