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原称地质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局,由地质部直接领导。1999年6月,正式由国土资源部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曾由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机构简介
1958年中央决定将地质局下放到各省管理,1963年又改由地质部垂直领导,1970年再次下放到自治区,实行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管理为主,1980年又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1994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和地矿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地矿厅为自治区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局仍实行以地矿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2005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被列为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地勘单位深化内部企业化改革组建集团公司的战略部署,在全局全面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2006年初,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基础上正式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公司机构的组建,于2006年7月28日,正式挂牌。目前全局自上而下按照事企两种管理和运行模式运行,建立健全了考核体系、分配制度等管理制度。离退休人员已经费单列,单独建帐管理。所属六所子弟小学移交地方管理。
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领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为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组织领导所属单位,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和队伍结构,研究解决所属单位企业化经营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企业化经营的进程。
3、根据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负责制订全局地质勘查业、矿业、工程勘察施工业及其他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国拨地勘费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监督检查。
6、加强国内外地质勘查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勘查开发内蒙古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努力开拓国外地质勘查市场。
7、管理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负责全局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8、管理局属地勘队伍,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做好离退休和待岗职工工作,保持地勘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