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于同年9月17日由局长签署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与实施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于2010年9月17日签发,旨在加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管,推动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能单位及其相关的能源计量活动。
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能源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在其各自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监管职能。
主要条款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高效、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帮助用能单位提升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须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强化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配置符合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规范管理能源计量器具。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保障其量值的准确可靠。
第九条
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禁止伪造或篡改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利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实现能源消耗的分类计量和统计。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基于能源计量数据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对大宗能源交易和能耗状况进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提供多种能源计量服务,包括数据采集、监测、器具检定/校准、能源效率测试等。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进行自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及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出现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中国政府网.2024-11-28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4-11-28
【PDF】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