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文,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安徽巢湖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年7月18日,李从文因贪污、受贿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8吉林大学地质系地质矿产调查专业学生

1985.08--1986.03安徽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技术员;

1986.03--1987.12借调安徽地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1987.12--1993.03安徽省地矿局政策法规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3.03--1994.06借调安徽省迪安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

1994.06--1996.09安徽省迪安房地产公司经理;

1996.09--1997.10安徽省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10--1999.01安徽地建(集团)公司迪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1999.01--2000.09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行政事务管理处副主任;

2000.09--2001.01安徽省地矿局勘查工程管理处处长;

2001.01--2007.01安徽省地矿局经营管理处处长;

2007.01--2011.12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2007.09--2010.07在合肥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与电子政务专业学习,2010.12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2011.12--2014.09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4.09--2018.07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08年至2016年,李从文利用担任安徽省地矿局副局长、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18年7月20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双开处分

2018年1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决定逮捕

2018年11月15日,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息: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从文决定逮捕,并指定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4日,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0日上午,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城市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林秀、检察员陈希出庭支持公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更名为安徽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经营管理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以下简称华冶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宏、张修文、王军等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进行分组举证,清晰直观展示了被告人李从文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李从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于当日上午十二点多结束。因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免去职务

2019年1月8日,安徽省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免去:李从文的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1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李从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经营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

2008年下半年,迪安公司与安徽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成立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来安县“南城美都”项目,该项目部分工程由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李从文的外甥赵宏(另案处理)在地矿建工担任项目经理。2009年,时任新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修文和迪安公司副总经理、新城公司总经理田光新(均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从文提议,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从新城公司套取项目工程款,由张修文、赵宏各自支取一部分,余款由田光新、李从文支配,李从文接受提议。2009年至2011年,张修文安排张某、汪某、夏某等项目经理以虚开工程发票方式,虚增工程成本人民币1186.0996万元,经张修文、田光新核销发票平账后相继套出。截至2018年7月,张修文、赵宏分别从套出资金中支取人民币374.0452万元、163.4109万元,余款人民币648.6345万元由李从文、田光新实际控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李从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参考资料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www.ccdi.gov.cn.2019-07-18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www.ccdi.gov.cn.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