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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

对公账户,是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

对公账户可分为四类分别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对公账户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对公账户服务于企业等主体,具有转账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的特点,这种特性使得对公账户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快速转移高额资金,同时可能因被视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结算而逃脱银行风险管控部门或反洗钱系统的监测管控;对公账户的注册需要营业执照等正规文件,并且经过银行审核,因此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这一点,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

基本概念

定义

对公账户是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

特性

对公账户具有转账数额高,转账次数限制少的特点。

主要类型

对公账户分为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在公司设立时即开立的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同意。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风险

对公账户由于服务于企业等主体,通常设置了较高的交易限额,并且交易笔数也较多。这种特性使得对公账户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快速转移高额资金,同时可能因被视为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结算而逃脱银行风险管控部门或反洗钱系统的监测管控;对公账户的注册需要营业执照等正规文件,并且经过银行审核,因此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这一点,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对公账户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必要工具。为了保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必须发生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对公账户资金流转。这不仅增加了犯罪的隐蔽程度,也使得对公账户成为该类犯罪中的重要环节。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事件

用8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600万

2022年4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曾某,男,1994年11月出生,无犯罪前科。检方指控其于2021年6月至8月,在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人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法院审理查明,曾某个人获利4万余元,其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2021年8月13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3部、POS2个、印章72个、U盾12个、数字认证2个、营业执照15个、营业执照(副本)15个。法院一审认为,鉴于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提供对公账户帮助电诈分子洗钱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华在厦门市过户登记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并开立了2个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华将上述办理好的4套对公账户、U盾、转账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材料交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并获取报酬。在此期间,上述公司合计进账1.3亿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春伙同李某华指使宋某(已判刑)注册登记龙岩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了3个对公账户,指使赖某良注册登记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2个对公账户。后宋某、赖某良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信息、U盾、密码等交给被告人李某春,被告人李某华付给宋某200元路费、1030元“月租”。被告人李某春将上述对公账户交给“苏总”(另案处理)。在此期间,上述公司账户合计进账3.7亿余元。

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春涉案金额人民币3.7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华涉案金额人民币5.0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新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李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对公账户不是想卖就能卖.临邑县人民法院.2024-04-18

市检察院: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违法!.兴平市人民政府.2024-04-18

说案 |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上观新闻.2025-03-20

买卖“对公账户”不费力赚大钱?这是犯罪!!.澎湃新闻.2025-03-20

用8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600万,男子获刑.百家号.2024-04-18

这几种行为都是“电诈”帮凶!新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澎湃新闻.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