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远,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于辽宁省锦西县,1982年从辽宁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前身)毕业后分配到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工作。
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正处级)。
2016年10月17日,保定中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2年毕业后分配到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工作。
1989年进入国家煤炭部工作,历任国家煤炭部煤炭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2008年8月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正处级)。
人物事件
接到举报
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云南某煤电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在煤炭项目审批过程之中,曾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二十万元,案件随后被指定给保定市检察院侦办。
实施控制
2014年4月,在最高检直接指挥下,魏鹏远专案组来到国家能源局,对魏实施了控制。专案组在对魏鹏远一处房屋清查时发现大量现金。
报道称,专案组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元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
立案侦查
2014年5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万余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魏鹏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魏鹏远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判决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鹏远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911317亿元;魏鹏远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鹏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魏鹏远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魏鹏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魏鹏远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参考资料
家藏2亿现金烧坏点钞机,“亿元司长”的案子有了新进展.河南商报-今日头条.2024-01-30
【警示】搜出2亿贿金烧坏点钞机:我不太热衷于当多大官.铜川检察-今日头条.2024-01-30
能源局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中国新闻网-中国法院网.2024-01-30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6-12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开庭.人民法院报第一版-中国法院网.2024-01-30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一审被判死缓.中国政府网.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