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济贫法》是指1834年,女王陛下政府出台的《济贫法修正案》。1833年,《工厂法》的修改促进了1834年《新济贫法》的出台。

《新济贫法》规定济贫院实行“济贫法检验”和“劣等处置”原则,让接受救济的穷人在“贫民习艺所”里从事强制性劳动,却不让他们的生活待遇优于最底层工人。济贫院成了让人望而生畏的“穷人的巴士底狱”。新济贫法表面上是以济贫院为载体救济贫民,实际上却是在牺牲劳动者的利益,通过惩戒性和囚徒式的苛刻管理和福利待遇,逼迫他们参与到资本主义生产和机器大工业当中。

《新济贫法》把院外救济模式改成了院内救济模式,规定穷人必须进入济贫院劳动才能获得救济。这种改革在把济贫转变为政府救济行为的同时却把贫困的原因完全推到了穷人的头上,起到了“贫穷就是犯罪”“救济就是惩戒”的效果。

正文

伊丽莎白济贫法

参考资料

扬子晚报:如何正视慈善捐赠中 越来越多的“贫困惩罚”.人民网.2024-03-07

三部法律考察的社会保障意义.中国社会科学网.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