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质管理

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通知明确,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二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三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室内装饰指利用物质技术手段和艺术手法,对建筑物及车辆、船舶、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陈列布置的行为。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根据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区域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定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受政府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1、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能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任务,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拥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设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备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设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备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3、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能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具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设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备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1、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能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拥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设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同等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2、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能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设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同等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3、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独立完成至少三项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设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技术负责人;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同等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4、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能独立完成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设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同等资历的技术负责人;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适用的经营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授予相应级别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区域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及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4、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等。

5、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6、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首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招标、承接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仅限获证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遗失,应及时在媒体上声明并报认证机构补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没收、交换、转借、涂改、出租《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持资质等级;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降级,收回或更换其《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警告、降级、取消资质等级、公布违规行为等处罚:

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2、涂改、出租、转让《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

3、伪造《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廉洁高效地为企业服务。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网易.2024-11-07

建设部商务部: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新浪网.2024-11-07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找法网.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