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8号
【发布日期】2014-03-14
【生效日期】2014-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3月14日
主要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学教育兴渝的方针。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讷,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决议。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作出的决议应进行公告,公告后30日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重庆市科学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其它类别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人或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随着科技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1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不适应奖励工作需要,奖励数量、奖励等级、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评审办法等明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分别于2003年、2008年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9年1月、9月颁布实施了《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为此,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原《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办法》将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重要作用。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2009年1月15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将科普成果纳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范围。为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规定,《办法》拓宽了奖励适用范围,《办法》第十一条将科普作品纳入了市科技进步奖的评选范围。
二、市科技奖奖项的设置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三、市科技奖奖励名额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80项。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
科技突出贡献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四、市科技奖奖励金额
2001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奖励金额标准,现行的奖励金额标准是在市科委2004年颁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数额低,既与直辖市的水平不相适宜,又与其他省区市的差距较大,更不能彰显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不能充分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此,参照其他省区市科技奖奖励金额标准,同时考虑我市财政收支状况,《办法》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标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五、市科技奖授予对象和条件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是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是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是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是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是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是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是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推荐条件和推荐材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以上四个方面的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推荐的科技成果存在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七、科普作品的具体含义和科普作品的奖励范围
科普作品是指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科普作品的奖励范围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科普原创作品。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的科普作品。二是科普编著作品。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以上各项暂不列入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八、社会力量设奖
《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市科技奖评审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予以评审;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参考资料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法院网.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