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司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之一。一级警司的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三枚银色四角星徽组成。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一级警司为人民警察警衔中的第四等第九级。一级警司一般为办事员(警员)职、科(局)级正职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一级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13级,警司为第四等,分为三级,一级警司为警司中最高级别。

警衔设置

警衔概念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警司设置

警司一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司为人民警察警衔中的第四等第九级。

授予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首次评定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一级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副科级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晋升与取消

警衔晋升

晋升条件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胜任本职工作。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晋升方式

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提前晋升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其他功绩突出者,可在其职务等级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延期晋升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非因公致伤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警衔取消

一级警司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警衔标志

警司的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一道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司的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三枚银色四角星徽组成。

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九九式警服常服肩章).百家号.2024-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共产党员网.2024-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锦州市公安局.2023-12-19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中国江苏网.2024-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国江苏网.2024-12-03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法院网.2024-12-03

“肩”上的荣耀与重托.中国警察网.2023-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江苏网.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