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林,男,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

王长林从事证券业前在天津农行工作,有着多年的金融业务经验。曾担任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财务会计工作委员会的执行委员。2002年至2004年,王长林任职中国银河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2009年10月,王长林在公司被反贪部门带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2月14日,王长林被控在担任银河证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期间,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冒充中间人收取1100余万元好处费,涉嫌贪污罪。2011年3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人物经历

王长林是研究生学历,从事证券业前在天津农行工作,有着多年的金融业务经验。曾担任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财务会计工作委员会的执行委员。2002年至2004年,王长林任职中国银河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在银河证券改组后,他被提任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275万元。2009年10月,王长林在公司被反贪部门带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2月14日,王长林被控在担任中国银河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期间,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冒充中间人收取1100余万元好处费,涉嫌贪污罪。2011年3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中院除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缓外,还判决继续追缴王长林的犯罪所得,并发还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相关事件

事件经过

巨额国债款寻托管

2001年,王长林下属丁某的丈夫节鹏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负责一笔1.5亿元的国债要更换托管机构,王长林向其引荐了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同年10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1.5亿元国债托管给中国银河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

找托儿冒领中介费

1.5亿元国债托管给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后,王长林向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提出给百分之四的中介费,后来砍到第一年百分之三,此后逐年递减。2002年,王长林的朋友林跃辉开始以中间人的身份到营业部领钱,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先后共支付给林跃辉1100万元中介费。

内部清查牵出案情

2004年,银河证券开始内部清查违规支付的中介费,接到公司的调查令后,杨某上交了利息和中介费等账目,并赶在检方上门之前,联系王长林让他退回中介费。2006年,林跃辉将275万元还给复兴东路营业部,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此后,林跃辉被检方带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某因违规使用资金也被抓获,并检举王长林可能在这笔1.5亿元的业务中收了好处费。2009年10月,王长林在公司被反贪部门带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此案曾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民事诉讼追索款项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长林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中国中国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谎称这笔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指使小舅子于水、朋友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让林跃辉向该营业部还款275万元。余下未还的中介费已经由林跃辉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由天津市一家公司的股东宋某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09年,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林跃辉和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追索这笔款项。

各方回应

律师回应

钱款去向单方说法

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一直不承认其有贪污公款行为,不承认他指使于水、林跃辉冒充中间人骗取中介费。可谓是“零口供”。王长林坚称,这笔国债款的业务是林跃辉介绍的,按照行规,上海证券营业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跃辉中介费。他本人对钱款去向并不知情。能证明王长林涉案的,主要是杨某、林跃辉的证言。领走的钱是给了林跃辉、于水还是王长林,只有林跃辉一个人的说法。因此这笔钱的去向值得商。

涉案数额描述不清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是王长林的辩护人,他认为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王长林在所有的讯问中,自始至终没有承认他指使于水、林跃辉冒充中间人骗取中介费,也不承认他通过于水收了钱。他认为,在所有的证言中,都不能清楚地证明一共取了多少钱,并不能得出1100万的结论。在林跃辉的证言中,先说是他自己取钱,后来又说于水也取了钱,先后叙述不符。对于林跃辉领钱过程,张青松质疑不符合常理。

证人回应

王长林下属丁某在证言中说,她爱人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2001年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笔1.5亿元的国债要更换托管机构,这笔业务由她爱人节某负责,由于她在中国银河工作,她就给王长林汇报了此事,王长林就让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办理了这项业务。

节某在证言中称,他根本不认识林跃辉和于水两个人,这笔国债托管业务根本没有通过中间人,而是他通过其爱人直接由银河证券办理的,后来他才知道,这笔业务中有一笔高达1100余万元的“中介费”。

复兴东路营业部的负责人作证称,他推断这笔业务真正的中间人就是王长林。

根据多方的证词,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时,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复兴东路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检方回应

证言主要内容一致

检察官回应杨某和林跃辉的证言主要内容一致,个别证言叙述的细节不同,并不影响定罪。检察官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应以贪污罪追责。

法院宣判

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8日一审宣判:王长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法院介绍,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银河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6年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长林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一中院除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缓外,还判决继续追缴王长林的犯罪所得,并发还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

因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法院最终以“零口供”定案。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相关人员

2007年9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死刑,节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节鹏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对节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张康检察官最终找到与王长林案有关的真正的林某,节鹏因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改判节鹏死缓。

王长林的小舅子于水在逃。

参考资料

银河证券再现“巨贪” 4年涉收“中介费”1169万.中国网络电视台.2024-09-02

银河证券高管涉贪1169万.中国网络电视台.2024-09-02

银河投资原高管王长林受审 涉嫌贪污1169万.盐城市纪委监委.2024-09-02

银河高管被判死缓.民主与法制网.2024-09-02

原银河证券高管贪污1100万元公款终审被判死缓.中国网络电视台.2024-09-02

银河证券原高管虚构中间人骗1100万获死缓.经济参考网.2024-09-02

原银河证券高管贪污千余万 “零口供”被判死缓.盐城市纪委监委.2024-09-02

银河证券前高管涉贪千万被判处死缓.凤凰网.2024-09-02

2011年反腐典型案件.央视网.2024-09-02

银河证券原高管贪污案终审宣判.银河证券原高管贪污案终审宣判.2024-09-02

揭发高管 死刑被改判死缓.光明网.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