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林
杨成林,男,1952年4月出生于哈尔滨电工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哈尔滨电工学院普通班,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厅长级),中共党员。2018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杨成林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杨成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杨成林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最后,杨成林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还依法追缴了杨成林犯罪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人物经历
工作经历
1983至1988年,杨成林先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和副主任。
1988至1998年,杨成林先后担任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8年,杨成林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筹建办主任。
1999至2003年,杨成林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2003年,杨成林担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6年5月16日,杨成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荣誉成就
所获荣誉
2000年,杨成林被呼和浩特市直属机关党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01年、2002年,杨成林分别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007年,杨成林被评选为第五届内蒙古自治区年度经济人物。
2008年,杨成林被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推选委员会评为2007年中国城商行年度人物。
2010年,杨成林被中国金融研究院、中国金融网、中国金融记者俱乐部推选为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并多次受到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人物事件
决定逮捕
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1月,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5年9月28日,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3月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涉案金额超6亿元。杨成林的儿子杨海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情妇张婷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堂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杨海、张婷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元;杨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元;杨成林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2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涉案金额超6亿元。
依法双开
2016年5月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网站消息,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参考资料
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被判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澎湃网.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