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法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时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 不予受理:当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 对管辖权有异议: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 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十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外,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所有这些裁定,都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定介绍

民事裁定有两种形式: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是由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将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记入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理基础

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设置是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公正的程序,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功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应当符合一系列的公正标准,包括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合理的救济性机制等。程序的参与性原则要求,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者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实际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设置可以从审级制度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享有和行使程序参与权,提高裁定结果的正当性机率,提升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程序及其结果的信赖度和信服度。此外,裁定之上诉审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法官的偏私行为,使其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民事裁定权。同时,判决之上诉审程序不可能对所有裁定进行附带审查,许多裁定是终结各该程序的裁定,其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或者是在案件根本就没有经过判决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是与判决无关,因此当事人显然无法通过判决之上诉审程序来寻求保护。裁定之上诉审程序是判决之上诉审程序所无法取代的。最后,裁定之上诉审程序与效率价值准则之协调性,裁定主要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判定,立法技术上可规定对裁定提起上诉时,原则上无停止执行原裁定的效力,这既能确保一审裁定的正确性及维护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因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提起而使一审案件的审判过于迟延,从而在注重程序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顾及了诉讼效率的要求。

区别

民事裁定与判决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主要针对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针对程序问题。

- 适用时间不同:裁定可以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均适用,而判决主要用于审判阶段。

- 是否可以上诉不同:一审民事判决(除最高人民法院和非讼案件的判决外)均可上诉,而只有特定的裁定可以上诉,如民诉法中规定的三个裁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 上诉期间不同: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而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

- 数量不同:一个民事案件一般只有一个判决,但可以有多个裁定。

- 形式不同:判决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参考资料

法院的裁定是针对民事吗?适用于什么范围?.华律网.2024-11-20

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华律网.2024-11-20

民诉中仲裁适用情形.华律网.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