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又称为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是一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
合同特点
保险人的义务范围
在补偿性合同中,保险人只承担保险标的物质损失的部分,若约定事故未发生或虽发生但未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则保险人无需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此类赔偿仅为补偿性质。常见的补偿性合同包括火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
合同目的
补偿性合同旨在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能获得与其损失相当的赔偿。
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
- 均以稳定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遵循风险分摊原则。
- 设定合同时均受同一法律约束,如合格主体资格、保险利益的存在等。
- 索赔程序一致,均需提交保险单。
区别
- 目的不同:补偿性合同旨在弥补实际损失,而给付性合同则更多关注维持或提升现有生活水平。
- 保险金额确定标准不同:前者基于标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后者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且不受标的物价值影响。
- 给付条件不同:补偿性合同以标的物毁损为给付条件,而给付性合同可能涉及其他条件,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年龄或约定时间到期。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补偿性合同不会退还保费,而给付性合同会退还已收保费及其利息。
参考资料
补偿性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河南华图教育.2024-11-02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区别有哪些.2024-11-02
补偿性合同的概念是什么.补偿性合同的概念是什么.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