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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阿麟

杨阿麟,男,蒙古族,1957年10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理事长。

2019年1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阿麟决定逮捕。2019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阿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妻子王卫华涉嫌受贿罪一案。

人物履历

1976年07月—1978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区保合少乡插队知青;

1978年02月—1980年07月,内蒙古农业学校学习;

1980年07月—1982年09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勘察设计院工作;

1982年09月—1984年08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农牧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干部;

1984年08月—1986年07月,内蒙古农业大学农经系农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6年07月—198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干部;

1989年12月—1995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农委审计处副处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1995年03月—1998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其间:1997年6月-1998年02月,在武川县挂职锻炼任县委副书记);

1998年02月—2001年06月,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农牧场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2001年06月—2002年04月,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党委书记;

2002年04月—2005年11月,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其间:2002年8月-2004年12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年11月—2006年03月,待分配;

2006年03月—2010年04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0年04月—2013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党委副书记;

2013年05月—2018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理事长;

2018年03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7月19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1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阿麟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出差调研期间默许妻子接受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在操办其长子婚礼过程中借机敛财,直接或通过妻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杨阿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严重带坏自治区联社选拔任用干部风气,严重破坏自治区联社系统的政治生态,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杨阿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阿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阿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阿麟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妻子王卫华涉嫌受贿罪一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复弛及3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阿麟利用担任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王卫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杨阿麟与王卫华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余万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杨阿麟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价值30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杨阿麟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卫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共计60余名进行了旁听。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副书记、理事长杨阿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2020-09-21

内蒙古两名原厅级官员同日受审.新京报网.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