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姻亲是亲系的一种,是与直系血亲联姻的亲属,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夫的直系血亲,是妻的直系姻亲;妻的直系血亲、是夫的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均为直系姻亲。
概念释义
中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相关概念
亲属
中国规定
中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令)中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国际差异
中国的法律深受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夫妻间的亲属身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德国、瑞士民法不把配偶列为亲属,日本民法则列为亲属。 中国当代民法则把夫妻双方互列为“近亲属”。
直系亲属的类型
血亲
血亲就是指因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1、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这两种分类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无论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都包含着自然和法律拟制两种形态。
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还是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法律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的亲属,种血亲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设定的,因此又被称为法定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确认的法律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二是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划分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界定的。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论父系、母系都是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都是旁系血亲。
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直系亲属的起源
根据古法,人类的直系亲属为灵长目的古猿,追溯到4亿多年前,原始无头类脊索动物门、原始有头类动物、古有颚类动物动物均有可能是人类的直系亲属。
直系血亲结婚的限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到,当人类发现直系血亲之间的繁衍不利于后代的素质的时候,为了能生育出更优质的后代,就开始限制直系血亲之间的繁衍,由此便创建了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婚姻形式一一血缘群婚。随着生产能力的发展,人类认知水平也不断提高,由于“生育质量的需求”,人类社会逐步加强了对血亲之间的婚姻限制,逐渐从血缘群婚阶段迈人了普那路亚群婚阶段。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后,人类也由母系社会逐渐进入父系社会,血亲之间的婚姻限制被进一步加强。同时,一夫一妻制也逐渐形成。
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直系亲属”的概念特征应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其与“直系血亲” 之间系概念间的同一关系,两者外延是相同的。 因此,“直系亲属”不应包括“配偶” 和“姻亲”。
应用范围
直系亲属在现实生活中,常适用于民法中的财产继承、宣告死亡或失踪、监护等问题。
直系亲属,可以应用到公民的监护问题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直系亲属,可以应用到公民的侵权事件中,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直系亲属,可以应用到公民的婚姻问题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近亲属禁止结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2023-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