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任教师是指在一所学校内,专门负责某一特定年级的所有或大部分学科的教学工作,并同时承担相关班级管理工作的一线教师。
历史沿革
自清光绪二十九年(1904年1月)起,《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明确规定了各级别应配备一名本科正教员,其职责包括教授所有科目的知识以及监督学生的日常事务。这一制度被称为“学级担任制”,即级任制。到了1932年,中国教育部开始在中学推行级任制。然而,在1938年,这一制度被调整为导师制,此时的级任教师则称为级任导师,他们的角色转变为更专注于班级组织和教育指导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曾有一段时间设立了级主任一职,但后来取消了这个职位,转而采用每个班级设置班主任的方式来进行班级管理和教育工作。
参考资料
级任教师岗位职责.百度文库.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