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工业遗产指在中国工业发展中具有显著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其中,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如作坊、车间、厂房等,以及非物质遗存如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和其他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地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组织申报、推荐,并协助监管。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须符合五个条件,包括历史标志性、技术创新代表性、文化影响力、建筑风格独特性和良好保护基础。

第八条

遗产所有权人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提出申请。涉及多所有权人的项目需协商一致后联合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遗产产权证明、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管理制度、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在遗产区域设立标志,标明遗产名称、标识、认定机构、时间等信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设立展陈设施,宣传遗产的价值、保护理念、历史文化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监控遗产保存状态,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物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建立完整的遗产档案,记录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活动,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档案数据库。

第十六条

遗产核心物项的调整应遵循原有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遗产所有权人应每年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符合规划要求,尊重民意,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应加强遗产的宣传推广,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弘扬工业精神。

第二十条

支持建设工业博物馆,挖掘整理遗存,提高博物馆的功能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完善配套设施,打造特色旅游线路。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培育新业态。

第二十三

鼓励开展学术研究,加强资源调查,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保护利用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并上报问题。

第二十五

鼓励公众监督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发现问题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第二十六

若遗产核心物项严重受损且无法修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将其从名录中移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解读.兴隆台区人民政府.2024-08-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4-08-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搜狐.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