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后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性法规。2021年9月24日,《条例》根据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接轨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违者个人最高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北京市设立统一举报电话12320。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从部分场所禁烟进入到全面禁烟的新时期。其实施还被《健康时报》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健康新闻,世界卫生组织高度肯定北京的控烟工作,授予北京市政府本年度“世界无烟日奖”。

出台背景

北京作为中国较早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早在1995年就率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规定8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08年,借助举办“无烟奥运”的契机,颁布了《北京市禁止吸烟场所范围若干规定》,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扩大到11类。

2009年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健康北京人-全民健康促进十年行动规划》,2011年又颁布了《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强化控烟行动,在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随着中国控烟履约工作的不断推进,北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发展,以及广大市民对健康的迫切需求,制定一部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吻合的地方性法规,是推动北京市控烟工作的当务之急。

历史沿革

民意调研

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列为立法预调研项目,并成立了项目领导机构和以应松年教授为首的立法专家组。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专家组提出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并于2012年3月至4月公开征求意见,参与的网民中九成赞同进一步扩大控烟范围。

启动立法

2013年,北京市控烟立法被分别列入了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4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召开《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立项论证协调会,正式启动政府立法程序。

2014年1月,北京市控烟立法列入《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中任期内需完成制定的法规。

正式出台

2014年7月、9月、11月,北京市人大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进行了3次审议。同年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公布,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作出修改,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三)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条例》是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接轨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从部分场所禁烟进入到全面禁烟的新时期。《条例》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  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

《条例》规定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等各级政府,卫生计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经营者和管理者、烟草产品制售者、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社会、单位、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权利义务,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控制吸烟的积极性,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态势,具有较强的实操性。

二、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相衔接。考虑本市实际,结合《公约》规定,《条例 》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公约》室内全面禁烟相吻合。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也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全方位的控烟管理。

三、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条例》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群的活动场所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减少产生新烟民的理念。

四、建立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规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了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可最大程度地节约行政资源,减少相互推诿,提高执法效率。

具体实施

宣传活动

2014年11月28日,《条例》出台后,北京市以实施倒计时为时间表,策划开展5轮大规模的控烟宣传活动。

2015年4月,为了方便个人发挥控烟监督员的作用,实现全面监督,更方便、更及时地阻止违法吸烟行为。又容易让人接受,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北京市控烟协会经过反复调研推敲,推荐3个手势:(1)我介意;(2)不可以;(3)请停止。

2025年2月21日,是《条例》实施十周年倒计时第100天,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爱卫办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启动以“无烟京彩,十年同行”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市交通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民航北京机场地区爱卫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全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参加活动。此次系列活动以6月1日为节点,分别于《条例》实施十周年倒计时第100天、80天、60天、40天、20天和世界无烟日(5月31日),在北京市交通场站、商场、公园、中小学校、餐饮店等重点公共场所,广泛宣传《条例》内容,提高市民控烟意识,普及科学戒烟方法,巩固首都无烟环境建设。

成立小组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卫计委宣布成立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负责整合资源和相关执法力量,协调组织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同时市民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北京市爱卫办、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服务中心等。

北京市还让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等利用火灾报警器、浓度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对学校、医疗机构、党政机关等重点控烟场所,逐步推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违反《条例》被查处过3次及以上的重点控烟场所,其不良记录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机关网站上公示1个月。

行业整改

2015年5月,为落实《条例》的实施,北京市旅游委发出通知,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要求饭店对已有的“吸烟楼层”“雪茄吧”进行整改。北京市旅游委行业监管处要求景区讲解员在向游客讲解过程中说明该景区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说明违反规定会带来的后果,让游客自觉执行控烟规定。通知还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对随处吸烟游客进行劝阻和监督,必要时向属地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违法游客。

除景区外,针对“饭店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可否保留”的问题,北京市旅游委行管处建议饭店行业对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进行整改,如客房带有室外区域,比方说开放式阳台,可以按照规定划定吸烟区。此外,有自营或外包雪茄吧的高星级饭店也应将已有的雪茄吧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饭店自行解决。

2015年6月1日起,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地区取消了候机楼内的吸烟室,设立了17处室外吸烟区。

处罚情况

《条例》实施后,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首次集中通报对控烟场所和个人的罚款情况。全市已有3户控烟场所“挨罚”,罚款共6000元,另有5人因违法吸烟每人被罚款50元。

2015年7月,《条例》实施一个月来,北京市12320控烟投诉举报热线共受理控烟相关服务6748件,其中控烟投诉举报3305件。40家单位因整改不到位,被行政处罚7.9万元,处罚违法吸烟个人90人。北京市工商局处罚违法烟草广告1件、罚款1万元。

截至2015年7月31日,北京市对控烟不合格单位和违反“控烟令”的个人进行罚款,共约25万元。

截至2017年5月31日,《条例》实施两年来以来,有876家单位因控烟不力,被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44.7万元,3547人因违法吸烟被处罚,罚款金额18.54万元。

实施成果

2017年5月31日,是《条例》实施控烟两周年。北京市卫监所党委副书记王本进表示,各类单位(场所)总体控烟合格率,由2015年6月的77%上升至2017年的95%,且合格率水平稳定了数月。从执法的大数据来看,各类场所无烟环境改善明显。两年来,市卫计委共出动监督人员35.2万人次,监督检查17.58万户次,发现不合格单位13732户次,责令整改12787户次。过去的一年中,北京12320公共卫生热线共受理控烟相关服务16212件,其中控烟知识咨询765件,控烟政策咨询2556件,控烟投诉举报12891件;医疗卫生系统开展简短戒烟干预756万人次;戒烟门诊服务5232人次,电话咨询5400人次。志愿者巡查户数15814户次,开展宣传活动1017场,张贴禁烟标志39004张,服务工时65685小时。

2020年11月,《条例》实施5年以来,北京市吸烟率由执行《条例》前的23.4%下降到了20.3%,吸烟人数减少约55万控烟,北京市还获得了由世界卫生组织颁发的“世界无烟日奖”。2020年7月1日开始,控烟执法权,由过去的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转为街乡镇政府属地化管理,控烟管理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社会评价

《条例》的实施被《健康时报》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健康新闻,世界卫生组织高度肯定北京的控烟工作,授予北京市政府本年度“世界无烟日奖”。

参考资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03-01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小册子设计.卫健委网站.2024-02-06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03-01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五周年,受访市民:变化巨大.光明网.2024-02-06

北京市通过控烟条例.中国政府网.2024-02-06

九三学社中央:控烟,一个跨世纪课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2024-02-06

北京市人大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央广网新闻.2025-03-01

北京住房保障或入立法计划 控烟条例有望明年出台.京华时报.2025-03-01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望京新语-微信公众平台.2025-03-01

“无烟京彩,十年同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正式启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01

北京落实“控烟条例” 景区将设“控烟巡查员”.央广网.2025-03-01

北京控烟条例满月 40家单位90名个人受处罚.中国政府网.2025-03-01

北京“控烟令”5位烟民挨罚 3单位违规被罚6000元.人民网.2025-03-01

北京:控烟两个月罚款约25万元 230名个人被罚.环球财经.2025-03-01

北京控烟条例实施两周年.央广网.202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