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并且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并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
无限责任公司组织简单、商业保密性强、公司信用好,但股东承担的风险很大,公司规模也受到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无限责任公司仅仅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契约关系,因而不承认其为公司法人;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将无限责任公司视为法人。
名词解释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与合伙类似,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区分
操作实务
特点
优点
无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组建简便,通常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无限责任公司进行资本注册的目的更多是为了确定选举权分红及便利股东转移股权等,而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无须对外公开财务状况,因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感,保护权交易安全等。
缺点
无限责任公司也具有很多局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股东的责任太重,风险太大,无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主要来自股东,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资金的筹措,而承担责任与风险的巨大使公司对股东的选择范围较窄,导致资本筹措困难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本转让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导致股本转让困难等。
发展情况
无限责任公司在原德国被称为“人名公司”,法国称之为“合名公司”.日本则称之为“合名会社”。英、美等国家主张公司只能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所以它们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认为它仅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契约关系;在法、德、日等国家,则一般都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在公司章程中若无另行规定,股东均有权参加管理公司事务,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法律规定,这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保密。股东只有在征得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其股份。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基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是公司的资本,因而在西方国家无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由父子、兄弟、亲属组成。这种公司由于股东要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风险很大,所以一般对外可取得较高的信誉,对债权人较有保障。一些中小企业为取得外界的信任,常常采取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重大,且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所以股东人数较少,以便于股东之间的协调;相应地,公司的筹资规模也很有限,不适于从事大规模的经营活动。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无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占重要地位。
经典案例
1980年2月1日,清华大学技术服务公司成立,这是清华大学成立的第一家科技公司,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最早创办的科技公司。作为高校产业的一个缩影,清华产业格局初步形成,其产业核心为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紫光集团集团、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三大公司,以及数十家系办企业。学校对于产业的管理逐步开始通过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来实施。但是,这三家核心企业都是清华大学投资的无限责任公司,企业的风险会直接涉及到学校。通过近两年的改制工作,完成了对43家系办企业的撤销或改制,由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吸收,合并了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和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两大无限责任公司,并重组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清华控股,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使得公司成为唯一代表清华大学统一持有、经营、监督和管理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