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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的重要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是司法权运作的基本程序要求。它与司法权的实施密切相关,被视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基本内容

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担任法官;二是决策前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任何一方的观点都应在作出决定之前被充分考虑。

发展历程

起源与发展

自然正义原则源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自然法概念。在英国,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到了1354年,自然正义原则通过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得到了更明确的规定。1610年的博翰姆大夫一案中,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强调了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性,认为违反该原则的法规可能无效。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进一步确立了自然正义原则的地位。

现代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自然正义原则的应用领域已经超越了司法领域,扩展至行政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此外,它在某些国家已被提升为宪法原则,并且在国际层面上也被广泛认可,成为了一些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

应用

自然正义原则不仅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它确保了决策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关于自然正义原则.道客巴巴.2024-11-02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公务员之家.2024-11-02

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在执行听证制度中的运用.新浪微博.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