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吉林商会是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江苏省民政厅审核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法人(苏民 社证字第 01110 号)。它的成立是两地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推动吉林省江苏省两地的经济合作交流,增强吉林及与吉林有联系的企业家们的凝聚力,达到企业合作双赢,和谐振兴发展的目标,他将承担起连接江苏、吉林两省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机构简介

在苏吉商发展迅速,投资创业人员达近万多人,创办各类企业近2000多家,涉及金融、制造、建筑、交通、通讯、电子、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业,总投资200多亿元,为促进江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江苏省吉林商会的成立,是吉林籍在苏企业家精诚团结、共同发展的一个新平台,也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设的一座新桥梁,必将成为传承吉林精神、创造更大伟业的新起点;也必将为两地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吉苏两地经贸合作与交流,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贡献

江苏省吉林商会自筹备以来,承蒙吉苏两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依靠全体会员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以奉献社会为主题,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以服务会员为主体,聚焦商会功能化建设,大力促进会员企业发展;以活动交流为依托,促进商会工作全面活跃;

以管理机制为抓手,推动商会建设再上新台阶;以杂志、网站为载体,构建商会宣传平台,进一步提升商会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影响力;团结带领广大在苏吉商,积极融入长三角、服务全国,为推动吉苏两地的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发展愿景

由于政策所限,东北地区商会未能成立。我们江苏省省吉林商会,在此愿为广大在江苏的黑龙江省籍、辽宁籍的企业家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亦欢迎广大企业家加入江苏省吉林商会,共创大业,为江苏省、也为家乡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再创辉煌。

商会章程

江苏省吉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江苏省吉林商会,英文名称:Jilin commercial chamber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由吉林省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商会以“服务吉商、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弘扬吉商“诚信立业、和谐兴业、团结建业地产、敢闯敢为、勇于担当”的精神,团结全体吉林市籍在苏企业,资源共享,参与江苏省经济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吉林籍企业的发展。为加强吉苏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繁荣吉苏经济提供服务。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地方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广场二幢一单元2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培训: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讲座;

(二)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谈和商务考察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定期走访会员单位,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征求意见,协助会员企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了解、促进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七)加强与吉苏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江苏省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两地经济发展构筑平台,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和科技的合作交流;

(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吉林省籍人士在苏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吉林省驻苏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商会反映和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连任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26日江苏省吉林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规章制度

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商会健康稳步发展,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

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

一、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商会对

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 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改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东北地区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5、侵占、挪用商会资金的;

6、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7、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

守商会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

则。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成人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

议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工作制度,尽职尽责地

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

5、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泄露商会机密的;

8、以商会名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四、商会实行会长值班制度,每月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其职责

是,指导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商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参加有关会议。

每月5日交班会长和接班会长到商会办公室进行交接班。

五、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重庆市辽宁商会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

力,承担民事责任。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

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

商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

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

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

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计划安排,秘书处负责日

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季、月及专项、大笔开支的预

算,交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等审定。

第七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若外出为企

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九条 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一般由相关

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

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

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例行开支及报销单项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秘书长签

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法

定代表人签批。法定代表人每月底对当月各项开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

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

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

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

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

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理事会同意

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少量办公用品购置支出1000元以内等。

(五)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

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帐。

(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七)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

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

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

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

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

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

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费和捐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决定,并经到会人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

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为本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

挪作它用。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四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

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

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

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汇总上报财务报表

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

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会长和秘书长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

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

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凡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2 年 10 月 11 之日起执行。

六、商会会议制度

会议为分为: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和学习交流会。

(一)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不定期召开。

其职权:

1、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

目标、工作标准,限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

2、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商会活动规划方案;

3、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4、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5、根据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决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聘用、解聘;

6、增补理事;

7、决定预算外开支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8、其它需要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二)、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

席,原则上每3各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其职权:

1、审议通过准备提交理事会的会议文件草案和准备提交届中会员大会审议的会议文

件草案。

2、审议通过准备提交理事会的商会年度经费开支和重大经费开支预算和结算报告;

3、讨论决定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

4、提出增补副会长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5、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费用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6、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7、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8、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宜。

(三)、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权益;

2、审议通过商会年度经费开支和重大活动经费开支,预算和决

算报告;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

1、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会员大会召开时间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

(五)、学习交流会:根据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可视情而定。

七、议事规则

1、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议研究问题时,应坚持明主集中制原则,

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分期缴纳的问题可缓议,必须决策应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通过的决议,全体会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2、理事会闭会期间,商会实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及会长对

商会全面负责,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阶段性工作分工对会长及常务会长办公会

议负责。

3、关于会议提案,一般由秘书处会前议定,也可由各理事以上单位会前提出建议交

秘书处汇总。是否提交会议研究的一般提案由会长决定,重大事项的提案,由会长

办公会议讨论并表决。需要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的,在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讨论、决定。

4、每次会议所议事项,秘书处应事先通报与会人员,必要时发给与会人员每人一份

会议提案或议题,与会人员应围绕提案讨论发言。表决结果通过后,自觉遵守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服从并遵守会议形成的决议。会后不应再发表不利于内部团结、

不利于开展工作、不利于会议执行的不负责任的言行。

5、会议议题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不记名投票表决。

6、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的执行情况作简单汇报,凡对执行有难度的应予以说明或

提起复议。

7、会议内容,特别是各项决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实行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

要”,并通报各与会人员及备案存档。

8、各类会议决议和实施全过程,应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检查。

八、会议纪律

1、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由本人出席并按时到

会,应故不能到会,应向秘书处说明缘由,并服从和执行会议

通过决定的事宜。

2、会长办公会议,如本人应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将对所议议题

的意见书面告知秘书处,并服从和执行会议通过决定的事宜。

3、会议需要表决议题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参与表决人

数过半通过,方能生效。

4、会议议定事项,若有保密时限的,在保密期内任何人不得扩

散。

5、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应故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原则上每年

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次数的1/3。否则按商会有关规定处理。

九、商会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会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保障本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

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如下:

(一)、档案资料的范畴

1、财务资料。会计出纳所记载的一切账簿、原始凭证、所有财务报表、报销凭据、

银行往来凭证、所有收支凭证;

2、会议资料。提交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等研

究的提案,以及会议议程,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

3、会员资料。会员提供的入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印件、照片、文字资料、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4、书刊资料。复印的书籍、会刊、简报、宣传资料、刊载商会信息的报纸、杂志及

其他信息资料;

5、文件资料。商会自成立以来,上报,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政府有关部

门,特别是省发改委和民政厅发给商会的文件、函件等;

6、函件资料。以商会及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所以函件、通知等;

7、组织相关活动的资料。业务洽谈、信息交流、座谈会、茶话

会、联欢会、团拜会、投资考察,培训学习等相关资料;

8、档案资料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及电子介质等载体形式。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1、由秘书处负责搜集整理

2、秘书处分管专项的工作人员,负责在完成每一件工作后,及时汇总资料,按要求

整理归纳;

3、每年12月份,应将当年的工作资料汇总,整理成该项工作的年度档案资料并归

档。

(三)、档案资料的管理使用

1、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所有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2、有关人员查询、使用档案资料时,应登记,重要资料查询时,应报秘书长、会长

审批;

3、秘书处应确保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害。

十、商会公文管理规定

(一)、收文件管理

1、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含传真、电邮、信函),省内个兄

弟商会及相关单位的函件;

2、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已办、传递、承办、催

办、存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3、收文当天应及时登记;分类;已办意见,呈送会长;秘书长;

4、按批办意见抓紧办理,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

5、没有归档和存档价值的经鉴别和秘书长批准,可定期销毁。

(二)、发文

1、发文范围包括:商会向上级部门报出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公文材料,商会与兄弟

商会、单位工作联系的各种函件、各种红头文件;

2、发文办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登记、批示、核对、用印、发送、归档、立

卷、销毁等程序;

3、拟稿人员负责文稿结构层次合理、词句规范通顺、数字事实准确,核稿人员负责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是否需要事前协商,文件核

实,是否符合规定;

4、所有办公起草公文、函、电由秘书长审阅,会长签发;

5、需要编文号、登记的由秘书处办理;

6、发文要连同签批原稿由秘书处存档。

十一、商会公章管理规定

商会公章是商会的凭证和标志,必须加强管理。

1、商会公文、函件、报出的财务资料、表格经会长签批后加盖公章,并登记用章事

宜;

2、各会员单位有关文件须商会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审阅,会长签署;

3、各种证书需要盖章,按领导签批意见处理,一律不准盖空白章;

4、介绍信等应由秘书长批准,介绍信存根和内容必须一致;

5、公章启用、停用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废印章登记后转成或销毁;

6、凡盖章的各种材料要如实登记,需要材料留存备查;

7、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保管,确需他人临时代管时要经秘书

长同意,并交代清楚。

十二、商会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从业素质,规范员工的录用、考核、解聘、辞退程

序,特制定本规定。

1、员工录用

商会招聘员工的程序为秘书处提出申请,报会长批准,确定招聘人员进行现场招聘

或登记招聘。商会用人的原则要求、忠诚、能力、勤奋、主动和团队精神、

注意优秀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商会员工必须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财务人员必

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支持(含初级)。

商会准录员工必须无不良习惯(如打架、斗殴、酗酒、赌

博、吸毒、犯罪等记录)。

员工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满后通过秘书处综合考评报会长批准,给予解

聘或以聘之决定。正式聘用的商会应逾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员工解聘

员工有严重的斗殴、赌博、吸毒、酗酒等违反商会章程,严重影响商会利益和声誉

的行为,商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的可追究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商会

正常活动中,由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失职的行为,使得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以不再适合本职工作的,商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积

极,经常请假、迟到、早退、事假连续超过2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40天,考虑到商会

的正常工作需要,商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特殊理由旷工2天以上的,商

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方可办理

相关离职手续。

十三、商会办公秩序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商会专职员工的管理,增强纪律责任意识,保证商会正常工作秩序和各

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如下办公秩序。

管理制度:

1、商会实行5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商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3、商会所有专职员工病假、事假或因公外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员工必须注重仪表、礼节、礼貌。办公之间不得说笑、上网聊天、不得大声喧

哗、不得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使用电话交流要文明礼貌,不得占用电话闲聊;

6、每天下班前要整理好个人办公用品,员工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7、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责任事故的四行教育,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8、办公室要节约用水、用电。严格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会机密;

9、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如确因本人或家属必须

请假时,因提前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10、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医疗单位证明,电话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

续;

十四、商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商会办公用品的计划、购买、领用、维护、报废管理、较少浪费特制定如下

规定:办公用品的发放应界定登记台账,注名名称、规格、数量及领用人员。办公

用品购买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由秘书处编制需求计划,报会长批准方

可购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