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湖北省青基会”。中文简称为英文译名为“HUBE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HBYDF”。是我省唯一两次荣获5A级基金会称号的公募基金会。湖北省青基会是湖北唯一授权实施希望工程的专业公募基金会公益机构,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湖北以及许可湖北省青基会募捐的市州和地区。

所获荣誉

湖北省青基会获得的主要荣誉有:被省民政厅表彰为全省“先进社团组织”;被团中央、国家民委、全国青联授予“第二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予“全国希望工程攻坚奖“、“全国希望工程影响力奖”;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被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授予首届“湖北慈善公益之星”等。

理事成员

理事会会长

李宗柏

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张桂华

理事会副会长、理事长

张澍

建设项目

1991年,我省开始实施“希望工程”。20多年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秉承“尊师重教、扶贫帮困、举善济世、共铸和谐”的公益理念,先后组织开展了“关爱城市流动的花朵”、“08抗雪救灾助学活动”、“希望工程抗震救灾紧急行动”、“希望工程荆楚公益日”、“爱心午餐”、“希望厨房”等主题公益助学行动等活动。截止2013年,共累计筹集资金近6亿元,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生)45万人次,援建希望小学近950所,建成希望厨房1117个。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文简称为"湖北省青基会"。英文译名为"HUBE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HBYDF"。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权,使用"希望工程"图形标志,该图形上端是初开的 太阳,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湖北省内公众募捐,同时接受公众的捐助。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湖北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湖北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湖北省委)和湖北省青年联合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少先队湖北省工作委员会共同创办。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北省委,同时接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基金会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湖北省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青基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25人,理事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湖北省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湖北省青基会工作进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青基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各一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确需卸职或改选的,由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秘书长在任期内确需卸任或改选的,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本基金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决定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提出建议,由理事长决定;

(七)按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处理相关其它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国内外团体、机构、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企业经营;

(二)涉及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机关检查。

第四十四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本基金会、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应当有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应当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基金会换届的会议纪要和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湖北青基会宗旨相一致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9日省青基会理事会三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