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ulphur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AIA,于1986年成立。中国硫酸工业协会是由硫酸生产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硫回收企业、区域性行业协会、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物流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硫酸行业非营利性组织。协会现由国务院国资委主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代管。王家敏、林乐、吕庆胜、齐焉先后任历届理事长,张履中、林乐、齐焉、武雪梅先后任历届秘书长。
简介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40多家,包括:硫酸企业350多家,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大专院校40多家,设备制造厂40多家,众多报刊媒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囊括了我国硫酸行业的各个方面。
自成立以来,中国硫酸工业协会在先后五届,近30年的时间里,致力于中国硫酸行业的发展,积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开展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协调产业布局,组织企业联合、兼并,激活了一大批企业;积极完善信息服务,引导着中国硫酸行业迅速前行。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Sulphur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CSA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硫酸生产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硫回收企业及区域性行业协会、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物流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硫酸行业组织,参加本协会的单位其原来隶属关系不变,企事业性质不变;
(三)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竭诚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意图,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国硫酸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街1号东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办好硫酸设备服务网;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建立培训中心;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 参与行业产品市场的建设,参与行业管理;
(十六)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八) 为了保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合法从事硫酸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硫回收企业及区域性行业协会、研究、设计、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物流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理事会可以聘请本行业有突出贡献,且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纳会费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免交,但最多不得连续3年。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和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0日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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