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黑龙江省高校中第一家广纳社会资源成立专门支持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简介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于2008年5月15日登记注册成立的。

本基金会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和捐助学校的教育发展。

本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及条件,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并保证捐赠资金完全用于发展学校的教育事业。

刘志刚校长任第一届理事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魏任副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尚鲜利任秘书长。

本基金会实行与校友会合署办公的模式运行。基金会将注重自身建设和自我完善,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全面发展而努力,为实现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而奋斗。

理事长致辞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为学校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运作基金,以奖励和资助师生、支持学校发展建设,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的公益性组织。基金会在筹办过程中,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校友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首先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基金会获取社会对学校发展建设的支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教育捐赠已经成为世界著名大学筹措办学经费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深切体会到,要使高校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不能仅依靠政府的投入,还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广大校友, 多渠道筹措经费, 争取社会对学校办学的支持。而且,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具备了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高校办学的条件和环境。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哈尔滨工程大学开放式、高水平办学的战略选择。作为学校发展建设的筹资、融资和资金运作平台以及连接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基金会必将在学校未来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汇八方涓流,襄教育大业。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热忱希望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学校的发展。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机制,积极拓展渠道吸纳社会资源,不断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做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机构

理事长:刘志刚

副理事长:魏  潾

秘书长:尚鲜利

理 事:刘志刚 魏 潾 吴庆文 尚鲜利

李淑霞赵 华

监 事:孙  迟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推动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致力于加强哈尔滨工程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500万元,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已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哈尔滨市南通大街145号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和资助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和学生;

(六)奖励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基金会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代表及主要捐赠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教育事业和基金会工作;

(三)为本会捐款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为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廉洁自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并确定,理事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定的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哈尔滨工程大学基金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二条哈尔滨工程大学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哈工程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哈工程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理事会

第五条  哈工程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对理事会的各项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决议以下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投资、使用计划等。

4、听取并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1/3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召集。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发给每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并发给每位理事。

第二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议事机构,负责议定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讨论研究以下工作事项:

1、审议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或审定基金会的重要活动方案

4、审定理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5、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和总结基金会工作

6、审定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聘任基金会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

7、组织有关基金会工作专题研讨

8、其他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9、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要形成纪要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出席人员有正副理事长、监事和正副秘书长。

第三章  秘书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由秘书  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2、制定基金会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合法、安全、有效地运用资金,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严重违反协议者,可以建议停止资助项目。

4、组织、实施与学校的建设发展有关的公益项目活动计划。

5、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

6、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8、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9、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10、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11、章程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基金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

1、根据章程,本会监事从学校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选派,设监事一人。

2、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与之有关的其他资料。

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本会资金运作,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5、每年对基金会检查一次,向理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一份。根据需要不定期

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重要会议及其纪要向上述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