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富勒(又名:L.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当地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杜克大学

人物简介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当地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杜克大学、哈佛大学(1939-1972)。1948年后担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学卡特讲座教授。

主要作品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

《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

《法理学问题》(1949)

《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虚构》 (1967)

《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

人物观点

富勒继承了西方法学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新的理论发展。他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 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仪即“程序自然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