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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姓名权(Right of Name)属于标表性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专有性。姓名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得由权利人抛弃。第二,非财产性。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姓名权的客体即姓名也不像财产权的客体一般可以转让或继承。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现。姓名权正是以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主要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而并非姓名权的主体。如果自然人将自己的姓名作为法人名称进行使用,则姓名转化为名称,受到名称权的保护。自然人生前享有姓名权,死亡后虽不再享有姓名权,但死者的姓名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客体是姓名利益。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利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本名,本名需要登记,身份证上记载的应当是本名。但是,自然人的笔名、网名、艺名等虽然在性质上并非个人姓名,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的规则对权利人予以保护。

(3)姓名权属于标表性人格权。姓名权是一种标表性人格权,既可以单独标明个人的人格特征,也可以与肖像权等权利相结合以实现标表的功能。姓名权的这种标表性权利性质,决定了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变更姓名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

(4)姓名权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姓名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姓名权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还包括财产利益。姓名作为个人人格个性的表达,体现了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人的姓名,往往与一定的名望、声誉相联系,对商业推广和宣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实践中,姓名许可使用越来越多,姓名权中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凸显。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专有性。姓名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得由权利人抛弃。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第二,非财产性。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姓名权的客体即姓名也不像财产权的客体一般可以转让或继承。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现。姓名权正是以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权利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别名等。自然人取得自己的正式姓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为其命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表明身份,从事各项社会活动,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是表现其个人特征,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区别的符号,必须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姓名权的基本内容,是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基础。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签署正式的书面文件等。若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商业利用价值,还可以进行许可使用。依据法规,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以个人姓名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等。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重名不是姓名权保护的利益。姓名权不是独占特定姓名符号的权利,不得排除在后自然人以相同符号作为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因姓名相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应当禁止的不是取名或改名行为本身,而是利用同名同姓故意制造混淆的行为。

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在姓名确定之后,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要求更改自己的姓名。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更改姓名,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请求都应当被允许。但是,自然人变更姓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此外,自然人姓名的更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姓名变更应当符合命名的一般规则,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侵权行为

1.干涉,是指针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使用其姓名等。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仅以违背本人意思为构成要件,而不论是否有不正当目的。

2.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签字于罚款通知书,以他人的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等。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这种行为也常常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3.假冒,是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姓名等。假冒他人姓名者,通常是利用社会对知名人士的崇敬和信赖,冒用知名人士的姓名从事活动。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均属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盗用的结果通常表现为直接损害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这是二者的区别之处。

权利限制

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能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取得、设立、转移或变更财产权,或在具有分离意义的证书、合同及其他文件上签字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会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所谓姓名权冲突,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使用相同姓名并且因此导致的在姓名权行使上的相互妨碍。导致姓名权冲突的直接原因是重名。姓名是借助有限的文字符号予以表示的,因此,重名现象在所难免。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者,即使第三人发生误认并导致权利义务上的混乱,如被误认者并不知情,也不构成侵害姓名权。但是,如果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故意取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并且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则此种行为结果已超出了合理的姓名权冲突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3.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应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滥用姓名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

权利解读

问:姓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中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公民观念的进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但是以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限。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权利主要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问:能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吗?

答: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姓名权虽然是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开放、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一定的价值,产生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姓名利益的商业化运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代理行为,权利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全面保护,都需要从立法上对“许可使用”加以规定。因此,民法典在对姓名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完善。这一规定也是对姓名利益与主体适当分离的现象在立法上的肯定与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问:笔名、网名也受法律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未经允许非法利用有影响力的知名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对姓名、名称的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护尤为必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了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对于非法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案件解析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张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被茂名公司注册为公司股东和监事,但他确认自己从未与茂名公司有过任何交集,也并没有在茂名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投资活动,因此认定茂名公司擅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工商登记。

张先生认为,茂名公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姓名权,故将茂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撤销公司其为股东、监事的登记;2.茂名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及向原告赔礼道歉;3.茂名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4000元;4.茂名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茂名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茂名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3人,张先生另任该公司监事。后茂名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提起诉讼前,张先生自费委托鉴定机构就茂名公司注册成立时留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茂名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张先生”签名字迹不是张先生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鉴定意见,茂名公司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上及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名非张先生本人签名字迹,故张先生所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姓名,成为茂名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实成立。茂名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其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张先生主张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茂名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张先生姓名权,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张先生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并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生活中因身份证件丢失导致他人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被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监事等,可能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旦丢失立刻挂失。发现他人冒用自己信息的,收集证据后及时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愿由他人借名买车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案情回顾

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其亲戚因为要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自己不在北京生活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这位亲戚。然而,亲戚在使用期间,将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车以及车辆行使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

某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给了李先生。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李先生辩称,王先生把身份证转让给他人,自己花9万买了其购车指标,王先生对此应该知情。李先生购买指标后仅用于买车,未以王先生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因此其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姓名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李先生称其购买王先生的购车指标用于购车。王先生虽称是亲戚未经其许可出售车与车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等重要材料交给他人,未妥善保存的行为,为自身增加风险。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姓名权,故王先生以李先生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李先生侵害其姓名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其自己将证件原件等材料交他人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受部分地区限购政策的影响,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的事例屡见不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车辆、房产购置和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的,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购房,属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一旦合同无效,实际出资人虽然可以拿回出资,但无法取得房产或车辆的所有权,名义人也有可能丧失相关购买资格。无论是借名买车还是买房,都存在着与姓名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避免权利受到侵害。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案情回顾

王芳(化名)与李俊(化名)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雨(化名)。孩子出生后,王芳与李俊因感情破裂离婚,小雨由王芳抚养。不久,王芳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雨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有诸多不便之处。为更好地融入家庭,李小雨将李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自己跟随母亲姓氏。

庭审中,李俊因工作繁忙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与王芳协商,同意李小雨随其母亲姓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俊承认李小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小雨随其母亲王芳姓氏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法官说法

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当然,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决定权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如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在有多个监护人的情况下,可能需引入协调机制处理姓名选择上的冲突。

本案中,李小雨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其作为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要监护人同意。李俊与其母亲王芳共同协商后同意其随母亲姓氏,且随母亲姓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有利于其成长、生活,法院最终判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相关事件

2025年4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构成侵权案中,丹阳一家眼镜商行夫妻店因侵权被古天乐诉至法院。

张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分别在丹阳市经营两家眼镜商行,两商行店内摆放大量印有香港明星古天乐姓名和肖像照片的眼镜包装盒、展示牌、价格表等,并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带有古天乐姓名和肖像照片的宣传广告。古天乐认为两眼镜商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眼镜商行未经古天乐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批发销售印有古天乐姓名、肖像的镜片、镜架等商品,并在店内展示、摆放上述商品及外包装、宣传资料等,侵害了古天乐的姓名权、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眼镜商行停止侵权,在《人民法院报》和涉案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古天乐经济损失70万元。

参考资料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姓名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2025-04-26

姓名不能随便取!关于姓名权这些事你应该知道.央视网.2025-04-26

姓名权相关案件.江西法院.2025-04-26

古天乐胜诉!获赔70万元​.大众新闻—大众日报.202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