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
砍头息,又名预扣利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放款前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或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增加借款人还款负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个人网上现金贷行业的“潜规则”,“714”是指贷款周期一般为7天或者14天,“高炮”是指其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2025年3月15日,2025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网贷平台使用“电子签”的方式让“砍头息”等问题再现。3月15日晚,涉事的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公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调查,公司办公室大门被贴上封条。同时,锦江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此事上报领导,会依法依规处置。
基本释义
砍头息,又名预扣利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放款前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或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增加借款人还款负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0年4月,张某因急需用钱向周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同日,周某通过转账将借款转至张某账户,并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实际转款数额为192000元。借款到账后,张某按约定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4000元,付至2021年5月20日后未再还款,周某将张某诉至孟津区法院。但双方对还款金额、利息却争论不休。
原告周某诉称:对方当时借我20万,我们口头约定了月利息,诉请对方还我20万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当时借款就扣了我8000块利息,这是“砍头息”!而且对方要求的高额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应该作废。
法院判决:将张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多付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后,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175577元及利息,利息以175577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案例二
2022年3月张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息1%,河南某公司在向张某支付借款时直接扣除了利息20000元,到期后张某并未偿还任何款项,随后河南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河南某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河南某公司在向张某支付借款时扣除了利息20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10000元,故张某的实际借款金额为110000元。以110000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利息应为13200元,即张某尚欠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3200元应予偿还。最终,经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32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三
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10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0万元,刘某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0日前还清,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借款当日,杨某扣除3万元利息,将17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刘某。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约定还款,故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杨某已将3万元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刘某实际借到杨某的款项为17万元,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7万元。关于双方约定月利率5%,即年利率60%,已超出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四
2025年年初,洪先生和王女士急需资金周转,在网络上找到了愿意放款的人。洪先生在借贷宝平台、王女士在人人信平台,按照放款人要求,分别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和借条。洪先生称,自己向放款人借款5000元,实际只收到3500元转账,可平台欠条上的借款金额却登记为5000元,短短7天,就要额外还1500元利息,洪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赤裸裸的高利贷和“砍头息”。王女士在人人信平台借了30000元,到账14000元,扣除了16000元,说是利息。用电子签借钱,最终却借出了一个高利贷。就是只要放款人没拿到他想要的全部利息,就不同意把借贷宝平台上的欠条撤销掉。欠条就会一直留在那儿,就意味着这笔账一直逾期,借贷宝平台就能够不停地收逾期费,洪先生的债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3月15日晚,涉事的成都借宝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公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调查,公司办公室大门被贴上封条。同时,锦江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此事上报领导,会依法依规处置。
出现形式
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
法律法规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1年12月2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2017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央视曝光
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个人网上现金贷行业的“潜规则”,“714”是指贷款周期一般为7天或者14天,“高炮”是指其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
2024年3月15日,2024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同城旅行金融存在层层套路“套”住消费者行为。
2025年3月15日,2025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网贷平台使用“电子签”的方式让“砍头息”等问题再现。
风险提示
2024年12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债务重组”的风险提示》。据悉在社交平台上出现打着“债务重组”“债务优化”旗号的不法贷款中介信息,诱导消费者“借新还旧”或者申请高息过桥垫资。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类“债务重组”贷款中介活动主要有“借新还旧”“提供高息垫资,收取‘砍头息’”两种套路。
参考资料
砍头息的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则 .微信公众号.2025-03-16
“砍头息”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的高额利息,法院支持吗?.澎湃新闻.2025-03-15
砍头息.河南清丰县人民法院.2025-03-16
央视曝光超利贷 融360推介"714高炮"平台被点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025-03-16
【“砍头息”再现!#....新浪微博.2025-03-16
请完成下方验证后继续操作.百家号.2025-03-16
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法院这样判.百家号.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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