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男,汉族,1963年7月生,陕西合阳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毕业。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陕西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高级政工师。曾任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8年8月29日,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告人李益民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陕西师范大学政教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5.09--1987.07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研究生部政治经济学专业脱产学习;

1985.07--1991.12 陕西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教研室讲师(其间1988.01--1988.12 陕西省延长下乡扶贫;1990.01--1990.12 陕西省华阴市下乡,任中共华阴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1--1997.07 陕西省委党校教务处科长;

1997.01--2002.12 陕西省委党校教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02.12--2004.12 曲江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社保局局长;

2004.04--2005.02 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社保局局长,兼党工委办公室主任;

2005.02--2007.01 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兼管委会南湖管理办主任;

2007.02--2007.04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兼管委会南湖管理办主任;

2007.05--2007.09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曲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

2007.10--2007.11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区保护改造办党委委员、副主任;

2007.11--2008.09 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党委委员、副主任;

2008.09--2010.03 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10.03--2011.06 曲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管理办主任;

2011.06--2016.08 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3.05起兼任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6.09--2017.05 陕西省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7.05--2017.08 陕西省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任免信息

2017年9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一批人事任免,免去:李益民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主任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6月29日,陕西省纪委秦风网发布消息: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益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8月22日,据陕西省纪委消息: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省纪委对西咸新区党工委原委员、泾河新城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益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益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益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的纪律,肆意权钱交易,搞官商勾结、雁过拔毛,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益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开庭

2018年7月16日上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咸新区党工委原委员、泾河新城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益民受贿一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益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担任西安曲江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以及美元25万、欧元5万、黄金金条3500克等物品若干,应当以受贿罪、介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益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益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悔罪。李益民的亲属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宣判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管委会主任李益民受贿、介绍贿赂案。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告人李益民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益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参考资料

陕西省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李益民接受组织审查(图|简历).中国经济网.2017-06-29

陕西一新城管委会原主任被控受贿两千万受审,曾被指雁过拔毛.澎湃新闻.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