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学会是由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也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简介

北京动物界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历史

北京动物学会于1951年成立,文革期间中断活动,文革前档案遗失,第三届以前资料不祥,1980年恢复活动。目前学会下设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宣传工作委员会、青年人才工作委员会、教学培训工作委员会、科学考察与咨询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北京动物学会挂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馆。文化大革命中学会活动中断,有些资料无法查找。1980年后北京动物学会恢复活动。1980年—2009年理事会情况简介:

第四届理事长:王平

第五、六届理事长:钱燕文

第七、八届理事长:冯建

第九届理事长:左明雪

学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界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工作内容

(一) 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 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 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

第二条 北京动物学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126号。邮政编码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   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二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会员。

(1)个人会员

1.从事动物学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大、中、小学生生物、自然等学科的教师。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动物界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者。

(二)团体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 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会二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理事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技术培训;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即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举办各种科研、科普活动。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