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条约
《蒙藏条约》,是中国西藏的代表和博克多汗国在中国辛亥革命后,双方以官方形式于1913年1月11日在蒙古库伦(今乌兰巴托)签订的条约,互相承认“独立主权”地位。
签订过程
1913年(民国二年)1月11日(藏历水鼠年十二月四日),土登嘉措的代表、俄国籍布里亚特蒙古喇嘛阿旺·德尔智与外蒙古分裂集团“元朝(博克多汗国)”代理外务大臣、尼亚克图比利克图达喇嘛拉布敦签订了相互承认蒙古和西藏“独立”的所谓《蒙藏条约》。
条约内容
第一条:黄帽教法之主哲布尊丹巴于铁猪年11月9日宣布成为蒙古国之君主,西藏自治区领袖达赖喇嘛对此予以承认和接受。
第二条:蒙古国君主哲布尊丹巴接受和承认神圣的达赖喇嘛为自由独立的西藏国之君主。
第三条:蒙藏两国都要郑重地协商,从而使佛法得到宏扬昌盛。
第四条:从今往后,在西藏和蒙古国,不论发生任何外患内乱,相互都要恒常提供帮助。
第五条:西藏和蒙古在各自领土内为官方或非官方的宗教旅行或商旅提供保护与协助。
第六条:西藏和蒙古国继续传统的当地产品与牲畜等的贸易,并发展工业与教育。
第七条:从今往后,未经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有关货币往来交易的契约,如未经批准而签订类似契约,政府将不对契约的落实提供协助。如果是本条约签订之前就已有的类似文约,且数目很大而尚未解决的,则由政府提供协助。但如果此类借贷属于“夏比纳尔”(Shabinars)或“霍旬”(Khoshuns),则政府方面不予承认。
第八条:如未来对本条约内容需要做出增减,则由藏蒙政府新任命代表,并根据时机做出修正增减。
噶厦否认
英国获悉此事后,顾虑俄罗斯帝国势力再度插足西藏自治区,曾由柏尔向西藏噶厦政府伦钦(执掌政务的大臣) 夏扎·班觉多吉当面询问该约真相。夏扎对此答复说:“达赖未尝授德尔智以与蒙古订立任何条约之权,遣德尔智之书,系属普通信札,仅请其努力为佛教谋利而已。”可见,过去达赖和夏扎也都没有承认所谓《蒙藏条约》。
性质认定
一方面,有不少人质疑西藏方面条约签署人的身份,从而质疑这条约是否有效。另一方面,世人皆知,当时沙俄支持的所谓“博克多汗国”,不但中国政府没有承认,也未获得国际承认,根本不是主权国家。1924年缔结《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时,苏联政府还明确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作为主权国家的蒙古国(俄语:Монго́ль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是在此以后才成立的。西藏自治区一直没有成为独立国家。所以,趁辛亥革命爆发后国内混乱之机,由两个自称“独立”的中国少数民族地方当局缔结的所谓“条约”,自然完全不具备国家间所缔条约的性质。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得到中国中央政府承认,这一“条约”完全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6gwu.com/id.php on line 283